歷史上,在國家產生的同時,就出現了保障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財政。在古代第壹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最早的財政征收方式是“納貢”,即臣民向國王呈獻物品。雖然諸侯必須履行這壹義務,但朝貢的數量和時間還不確定,所以“朝貢”只是稅收的雛形。
那麽“福”就不同於“功”了。西周時,收集軍事物資稱為“賦”;原生材料的征收稱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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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後期,統壹按田征稅。“賦”原指軍賦,即君主向其封臣收取的兵役和軍需。但實際上,國家征收的收入並不僅限於軍稅,還包括用於其他國家支出的產品。國家從海關、市場、山川、水面收取的收入,也叫“稅”。
賦不僅指國家征收的軍用物資,還有“稅”的意思。清末民初,租稅成為各種稅收的總稱。農民以實物形式向地主支付日租金,以貨幣形式支付國家稅收。
對土產的直接稅,史書中有記載,始於公元前594年(魯十五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按平均產量對土地征稅。後來“稅”和“稅”經常壹起使用,統稱為稅。
自戰國以來,中國封建社會的稅收制度主要有四種:戰國秦漢時期的稅收制度(征收田賦、人頭稅),魏晉至隋唐時期的稅收制度(征收田賦、人頭稅、勞役稅),中唐至明朝中期的兩部稅法(征收資產稅、田賦),明朝中期至鴉片戰爭的鞭法以及地方與地方的融合(征收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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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從深圳企業發展看改革開放40年稅收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