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作廢處理
對於作廢支票,我國的票據法有相關規定,作廢支票是不能夠進行撕毀的,需要交於會計保管。壹般平常是將作廢支票單獨存放在保險箱中,每月進行單獨裝訂,裝訂之後與其他會計檔案壹同存放,但是壹般存放時長最長不能超過壹年,屆時需在會計主管的監督下進行銷。並且銷毀是需要進行記錄備查,還有就是需將收回支票於會計檔案壹起裝訂,但裝訂時應該集中裝訂在最後。支票的作廢是要經過公司負責人批準簽字後,並且會計人員加蓋作廢章完成之後,交與會計人員隨同會計檔案壹同保管。
對於作廢的支票,各地銀行的要求不同,有的銀行需要求再新購支票時查驗舊的支票,但是核驗之後是沒有實際用處的,銀行也不會保留這些作廢支票。
正常情況下,對於作廢支票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銀行已經記賬的支票,在財務處理這方面可以采用紅字沖正銀行存款法進行沖銷改正,但是需要把作廢支票作為沖銷的附件,再重新開具新的支票。
2、對於單位還沒有進行記賬,並且相關經濟活動仍在繼續的,則需要重新開具支票,把作廢的支票附在憑證後,或者單獨進行裝訂。
3、單位還沒有進賬,但經濟活動已經終止的,則不需要重新開具新支票,把作廢的支票蓋上作廢章,按處理作廢重要憑證的流程進行處理即可。
4、單位已經記賬,但不需要重開支票的,進行簡單的沖正處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