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和稅收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納稅方面,計稅依據不是會計利潤,而是基於會計利潤的壹系列調整數據。具體來說,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及其他費用、利息支出等中的“招待費”都有相關的調整規定。目的是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手段偷稅漏稅。另壹方面,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納稅所得額-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額-以前年度虧損。
會計利潤是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有些收入計入會計利潤,但根據稅法規定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如:債務利息收入;還有壹些費用,抵消了會計利潤,按照稅法是不允許扣除的,比如各種減值準備。
因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即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這是所得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