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企業和其他有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以下是我分享的建築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歡迎閱讀!
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從事建築、修理、安裝、裝飾等工程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期、分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建築業企業應納所得稅的計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建築業企業,其應納所得稅按照下列方法計算繳納。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第四條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允許扣除項目金額
壹、總收入建築業企業的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工程施工、提供勞務、經營和銷售產品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工程價款收入(包括工程索賠收入、臨時設施基金、勞保基金和向承包單位收取的施工組織搬遷費)、勞務、作業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設備租賃收入、材料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壹)工程價款收入的確認
1.按照現行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簽訂工程合同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認工程價款收入:
(1)工程合同采用合同完工後壹次性結算工程價款方法的,施工企業與承包單位在合同完工後結算工程合同價款時,確認為實際收入;
(2)采用旬末或月中預付、月末結算、完工後清算方法的工程合同,應按月確認收入的實現;
(3)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將工程劃分為不同階段、分期(次)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形象進度分期(次)確認已完工階段收入的實現;
(4)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與承包單位結算合同價款時,壹次或分次確認合同收入。
2、未簽訂工程合同的,施工企業與發包單位辦理分段(次)工程價款結算或竣工工程價款結算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
3.工程已經交付,勞務已經發生,但尚未辦理工程決算的,應當在工程交付、勞務已經提供,收到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證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取得的除工程結算收入以外的收入,應按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及時確認。
二。工程金額的允許扣除建築業企業的允許扣除包括工程建設、提供勞務、經營和銷售產品過程中與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有關的壹切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壹)工程造價
1、工程施工成本核算對象工程開工時,施工企業應以編制工程預算書的工程為成本核算對象,進行工程施工成本的核算。
2.成本核算原則:施工企業應正確核算各種成本核算對象所包含的各種費用,嚴格區分與期間費用的界限。施工企業應按成本核算對象進行核算,按人工費、村料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間接費等主要成本核算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3.成本費用的歸集和分配施工企業應當正確核算計入施工成本的各項費用,嚴格區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采用合理的方法分配間接費用。建築業企業的工資薪金應在計稅工資中扣除。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建築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可以據實扣除。
4.預提費用的加工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計提期末項目費用和單項費用。預提單項費用是指在施工過程中,企業和分包單位由於各種原因不能及時結算,可以按照工程合同成本與實際結算建築安裝工程成本的差額,預提、歸集、分攤到各成本核算對象。上述費用由施工企業預提後,實際數應從預提費用中支付。如果預提費用與實際情況差異較大,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預提費用壹般應在年末進行調整,年末不應有余額。如遇特殊情況需保留余額,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在稅前扣除。預提費用在工程實際竣工結算時結清。
5.工程造價向工程造價的結轉應與工程結算收入的確認時間壹致,正確計算已完工工程的成本。對於已移交的工程和已發生的勞務,但尚未辦理工程決算,已確認實現的收入的工程成本,應遵循收入與費用相匹配的原則,再按照收入同比例相關的成本原則確定,並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期間費用企業應當嚴格區分期間費用和項目費用的界限,正確計算和扣除當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三)銷售稅金及附加建築施工企業應按照量入為出的原則扣除銷售稅金及附加。
(四)虧損企業當期發生的所有虧損和稅前彌補的虧損,按照《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虧損彌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允許扣除的項目必須真實合法,應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按規定計提的個別費用除外),否則不予扣除;凡稅法有明確規定扣除項目標準的(如招待費、廣告費、業務推廣費等。),按照統壹規定執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法定稅額內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提前結算
1.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方法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照實際納稅期數預繳。按照實際發生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者1/4分期預繳所得稅,或者采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法。預付方式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二、施工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工程竣工時還應報送工程決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的所得稅額: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四)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五)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
壹、施工企業離開工商註冊地或經營地到縣(區)以外的地區施工,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發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其經營所得,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壹並征收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建設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
二、建築業企業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應具備下列條件:
(-)中標通知書;
(二)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的施工隊伍。當地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後,經審核無誤後,應及時填寫並簽發《外出經營許可證》。
3.持有出國經營許可證的施工企業到達施工現場後,應向施工現場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出國經營許可證,並提供完稅證明,供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完工進度或工作量計算應納所得稅。企業經營活動結束後,應將《外出經營許可證》交由原稅務機關核發。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
建築企業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施工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10]156號):
1.施工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由總機構按項目實際營業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項目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項目部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二。建築業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按照下列方法預繳:
(1)總公司只有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有兩個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規定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納稅額;
(3)總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應先扣除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再按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應納稅額。國稅發[2008]28號。
3.建築業企業總機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得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小於預繳稅款時,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辦理退稅或扣減以後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繳如何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每季度(或月份)預計的應稅毛利率計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未完成收入*15%+利潤總額)*25%
如果預計銷售金額為2000萬元,則暫不考慮本年利潤總額:應交所得稅= (2000 * 15%) * 25% = 75萬元。
房地產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首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度或季度利潤進行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開發周期長,存在提前銷售未完工產品——房屋,收取預付款的現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65438號+0),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按季度(或月度)預計應納稅毛利率計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毛利,顧名思義,應該是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後的余額,也就是沒有扣除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還必須考慮當期的實際利潤。
如果該季度有產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並產生了實際利潤,但僅按照預計毛利預繳企業所得稅,則明顯少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包括季度利潤。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2008〕44號)規定,“利潤總額”應填寫會計制度計算的利潤總額,包括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期利潤只是“利潤總額”的壹部分,是月(季)預繳所得稅的計稅依據,而不是全部。
基於上述原因,筆者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將直接根據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乘以適用稅率的做法是錯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以預售收入減去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後的預計利潤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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