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人不墊付資金;
(2)賣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受托方將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收貨人按照銷售額和賣方實際收取的增值稅(代理進口的貨物由海關收取增值稅)與發貨人結算貨款,並收取手續費。上述單位在為乙方采購商品時,支付相應的采購款,在納稅時會視同自己采購,再轉售給委托方。
貨物交付乙方並收取貨款時,應依法繳納增值稅。另壹方面,上述單位向丙方采購商品時,丙方不應向乙方開具發票,而應向上述單位開具發票。
上述單位購進貨物的進項稅可以依法抵扣;上述單位采購的貨物與交付給乙方的貨物價格相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相互抵消,實質上不承擔稅式支出。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管理。
1,基本條款。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和應稅服務,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物品;
(三)向境外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和銷售應稅服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提供非應稅服務(增值稅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時,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時間要求開具:
(1)預付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結算的,為發貨日;
(2)收到款項的當天,如果采用支付和交付方式;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之日;
(五)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提供作為投資的貨物,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7)向股東分配商品為商品轉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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