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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代開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代征代繳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和營業稅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購進貨物不征收增值稅;如果同時不滿足以下條件,無論會計制度如何規定,都要征收增值稅。

(1)受托人不墊付資金;

(2)賣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受托方將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收貨人按照銷售額和賣方實際收取的增值稅(代理進口的貨物由海關收取增值稅)與發貨人結算貨款,並收取手續費。上述單位在為乙方采購商品時,支付相應的采購款,在納稅時會視同自己采購,再轉售給委托方。

貨物交付乙方並收取貨款時,應依法繳納增值稅。另壹方面,上述單位向丙方采購商品時,丙方不應向乙方開具發票,而應向上述單位開具發票。

上述單位購進貨物的進項稅可以依法抵扣;上述單位采購的貨物與交付給乙方的貨物價格相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相互抵消,實質上不承擔稅式支出。

擴展數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管理。

1,基本條款。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和應稅服務,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物品;

(三)向境外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和銷售應稅服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提供非應稅服務(增值稅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時,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時間要求開具:

(1)預付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結算的,為發貨日;

(2)收到款項的當天,如果采用支付和交付方式;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之日;

(五)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提供作為投資的貨物,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7)向股東分配商品為商品轉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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