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關聯方在法律上定義嚴格,涵蓋範圍最廣,但對關聯方的描述相對簡單;
2.企業會計準則:在會計上定義關聯方,覆蓋範圍主要適用於企業財務報表中關聯方的定義;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關聯方主要是從稅法上定義的,定義比較嚴格,為了防止公司通過關聯關系減少納稅;
4.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主要對公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界定的關聯方進行界定;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發現以下幾點:
1.所有法人實體都必須符合《公司法》中關於結社的定義;適用於關聯方的財務、法律和其他規定;
2.稅收只是從稅收的角度來界定關聯方,與其他規定有很大不同;
3.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關聯方要求最多,包括《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上市規則》;
對於上述法律法規,本文末尾引用了相關規定,以供日後參考。
假設某公司成立於中國,根據不同法規對關聯方的定義(稅收口徑相對獨立,不做對比分析,具體使用可單獨查看),該公司關聯方如下:
有幾個重要的含義必須理解:
1.關鍵管理人員: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關鍵管理人員,不包括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它是指擁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導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
2.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是指在處理業務時可能影響個人或受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上市規則規定:配偶、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個人主要投資者: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或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上表中註的含義:公司及控股股東董實際定義為:企業會計準則中的關鍵管理人員;形式上有區別,但本質上沒有本質區別。
其實比較以上相關方並不難,但很重要的壹點是要記住並運用到實踐中,同時要明白其中的區別。在此,我想和大家分享壹些個人經歷,請大家拿好板凳,做好筆記,認真閱讀:
1.《公司法》的定義雖然簡單,但包括: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因此,公司法的實際覆蓋面是廣泛的;
2.上市規則中關聯方的定義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追溯到12個月,繼續追溯到12個月。如果本期公司被認定為關聯方,則成為關聯方前的12個月也視為關聯方;若公司確定本期不存在關聯關系,則在關系消失後12個月內視為關聯方;
3.企業會計準則的核心:實質重於形式,滲透到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和非實際控制人的個人股東親屬;
4.稅法定義的關聯方範圍最廣,強調股權,弱化資本。同時,稅法定義的關聯方中沒有自然人,這是由其調整的企業所得稅關系造成的;
5.《上市規則》中強調持股5%以上的股東,這是上市公司才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小股東不能對公司施加相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不屬於關聯方;
6.《上市規則》中有壹條保障條款,即“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傾斜”。
因此,關聯方的識別不應局限於法律法規所列的各種情形,而應以實質重於形式為基礎,識別可能輸送公司利益的潛在關聯方,提高財務數據的公允性和真實性。
公司法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但是,國有控股企業不僅僅是因為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企業會計準則
下列各方構成本企業的關聯方:
(1)企業的母公司。
(2)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壹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者。
(5)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者。
(6)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企業的聯營。
(八)企業主要投資者及其近親屬。個人主要投資者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對壹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關鍵管理人員是指那些擁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導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與主要投資者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與企業進行交易時,可能影響個人或受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企業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42號
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存在下列關系之壹的,構成本公告所稱的關聯關系:
(1)壹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壹方25%以上的股份;雙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方25%以上的股份。
壹方通過中間人向對方間接持股的,只要其對中間人的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其對對方的持股比例就按照中間人對對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等贍養、扶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經營同壹企業的,確定關系時應當合並計算持股比例。
(2)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均為第三方,雖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條第(1)項要求,但雙方借入資金總額占任壹方實收資本的50%以上,或壹方全部借入資金的65,438+00%以上由另壹方擔保(貸款或與獨立金融機構擔保的除外)。
貸款資金總額與實收資本的比率=年加權平均貸款資金/年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加權平均借款資金=本人借入或借出資金賬面金額×本人當年借入或借出資金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加權平均實收資本=本人實收資本賬面金額×本人實收資本實際占用天數/365。
(3)雙方存在股權關系或均由第三方持有。雖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條第(壹)項的規定,但壹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經營權,另壹方的生產經營活動才能正常進行。
(4)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均由第三方持股。雖然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條第(壹)項的規定,但壹方購買、銷售、接受和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受另壹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壹方有權決定另壹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相應地從另壹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壹方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壹方委派或者任命,或者同時擔任另壹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由第三方委派或者任命。
(六)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等扶養、撫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有本條第(壹)項至第(五)項關系之壹的。
(七)雙方有其他實質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系在年度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實際持續時間確定關系。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0.1.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上述第(壹)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關聯自然人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五)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存在關聯關系,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壹)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述人員的近親屬,包括配偶、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傾斜的其他自然人。
10.1.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應當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1)根據與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人簽訂的協議或安排,在協議或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12個月內,具有10.1.3條或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2)在過去12個月內,發生10.1.3條或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0.1.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前款所列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本規則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壹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本細則第10.1.3條第(二)項所列上市公司與法人受同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第10.1.3條第(二)項所述情形不構成關聯,但法人董事長
10.1.5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本細則第10.1.3條第(壹)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述人員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及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與上市公司存在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傾斜的其他自然人。
10.1.6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人或自然人,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壹)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訂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發生本規則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
(2)在過去12個月內,曾發生本細則第10.1.3條或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