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性質上來說,都是企業承擔的義務,而這種義務的履行會導致經濟利益從企業流出。
3.(1)概念差異:或有負債在《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中定義為兩種義務。由過去事項產生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只能通過壹個或多個不完全由企業控制的不確定的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來確認;另壹種是過去事項產生的,但未確認的現時義務。之所以未予確認,是因為該義務的清償不太可能要求具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或者該義務的金額無法可靠計量。根據負債的定義,壹個項目是否是負債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
第壹,由過去事件產生的當前義務,
第二,預計在債務清償時,經濟資源將流出企業。
與這兩個基本條件相比,或有負債中的第壹項義務(潛在義務)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因此不屬於負債;或有負債中的第二項義務符合負債義務,因為雖然清償當期義務不太可能要求具有經濟利益的資源流出企業,但由於當期義務的存在,預計經濟利益將流出企業。
此外,僅僅因為無法可靠地計量而不在財務報表中確認該項債務的金額,這壹事實本身就表明該項債務符合負債的定義。但無論是哪種情況,或有負債都是不能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項目。
預期負債的定義完全符合負債的兩個基本條件:
第壹,由過去事件產生的當前義務,
第二,預計債務清償時經濟資源將流出企業,這是壹項真實的債務。雖然預計負債金額不確定,但可以合理估計。
因此,預計負債可以在財務報表中確認。
可以看出,預期負債和或有負債的主要區別是:
第壹,預期負債是負債的壹種,但或有負債所指的義務中,只有現時義務符合負債的定義;
第二,預計負債可以在報表中確認,但或有負債由於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或確認條件,不能在報表中確認。
(二)確認與計量的區別:在確認預計負債時,從邏輯上講,有三點可以用來確認準備金:
壹是當企業管理部門意識到經濟流出將在未來某個時間發生時,預計負債就會發生;
二是確認預計負債,直至確定企業將轉移經濟資源;
三是在兩個時點之間的某個時點確認負債。
企業管理部門意識到經濟利益的流出將在未來某個時間發生的,確認預計負債。確認未來事項為時過早,確認壹項預計負債可能根本不會發生,從而降低財務報表的相關性和可靠性。但如果確定企業會轉移經濟資源,則不穩定,違背了負債確認的基本原則,從而無法真實反映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和會計期間發生的費用。由於兩個極端點不能作為預計負債的確認時間,只能在這兩個點之間的某個時間點。
4.預計負債的計量與或有負債的確認密切相關。如果或有事項產生的義務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則不能確認為負債。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對預計負債的計量,采用最佳估計。但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在計量預計負債時考慮了現值因素,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在計量預計負債時沒有考慮現值因素。
主要原因是現值的計算涉及到很多相關因素,如折現期、折現率等。對於高度不確定的或有事項,這些因素更難確定。
另外,由於或有事項準則主要涉及短期或有事項,不采用現值法造成的差異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