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環節:轉出
《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轉讓暫行辦法》第四條申請轉讓時應當填寫轉讓登記表,向會計從業資格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交轉讓申請。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在當地管理系統中提供持證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供其核實確認。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崗登記表、身份證件、簽字確認的基本信息、繼續教育等材料進行審核後,在5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將其電子信息上傳至財政部轉崗平臺,並及時將上傳結果告知持證人員。
第二個環節:轉入
《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轉崗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保證轉崗持證人員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信息的真實、完整,嚴格審核轉崗和轉崗材料。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在轉讓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凍結轉移手續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