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設立專門的會計機構;
二是在相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任命會計主管;
三是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