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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機構設置

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會計機構有三種選擇:

第壹,設立專門的會計機構;

二是在相關機構設置會計人員,任命會計主管;

三是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確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的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

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