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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特殊銷售業務增值稅的審計重點

壹、企業自產自用、投資、無償贈送等業務增值稅的審計重點

對於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提供給其它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贈送他人等幾種業務,(如企業采取買十送壹、五十以上十送二實物折扣形式銷售貨物。)雖然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企業不會由此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營業利潤,但按稅法規定視同對外銷售應計繳增值稅;計繳增值稅的銷售額應按如下順序確定:①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價格確定;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公式中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 10%)。如屬於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計消費稅額。

二、企業間代銷業務增值稅的審計要點

企業代銷業務重點關註受托方自購自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代銷方式。

1、自購自銷代銷方式,是指委托代銷單位在委托代銷貨物前與受托單位簽定委托代銷合同,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代銷的貸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發出代銷商品,只是商品存放地點的轉移,而不是所有權的轉移,會計核算上不作銷售處理,也不征收增值稅。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委托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因此,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時,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確認銷售收入,同時計算應納增值稅。

2、收取手續費代銷方式。這種方式受托方根據與委托方簽定合同的價格銷售,不得自行變動價格,受托方將貨物銷售後,根據代銷貨物的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實際上是壹種勞務收入,應計提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業務增值稅的審計重點

這是指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企業,其相關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到其它機構用於銷售、投資、饋贈、職工福利及非應稅項目等行為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而對於移送用於生產和委托加工的,且受貨機構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即:已辦理了稅務登記、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屬於增值稅貨物、生產的產品是以接受移送貨物為原料,通過內部往來,按成本轉賬,不計征增值稅。

四、賒銷業務增值稅的審計重點

賒銷重點關註壹般賒銷、分期收款銷售和試用銷售等幾種形式。

1、壹般賒銷,是指企業商品發出後,雙方沒有及時進行貨款結算,而是約定在壹定時間再結算貨款。銷售商品的企業按壹定的利率收取延期付款的利息或資金占用費。利息和資金占用費作為價外費用,構成產品銷售收入的壹部分,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不含稅收入;價外費用÷(1+稅率)公式中的稅率為銷售的貨物所適用的稅率),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與利息壹起作收人人賬,計繳增值稅,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商品已經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壹種銷售方式。分期收款銷售的商品價值較大,如客貨輪、汽車、重型設備等,收款期較長,有幾年、幾十年;收取貨款的風險較大,企業在經營中是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計繳增值稅。

2、試用銷售,是指買賣雙方簽定合同,約定賣方所提供的某壹商品試用期限,在試用期內,買方對於該商品具有按合同協議規定試用並選擇是否買入的權力。試用銷售的本質是壹種附有退貨條件的賒銷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如果企業能夠按照以往的經驗對退貨的可能性作出合理的估計,應在發出商品時,將估計不會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收入;估計可能發生退貨的部分,不確認收入;如果企業不能合理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則在售出商品的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實際確認收入的時間,應按企業與買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規定的金額,計繳增值稅。

五、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返利等業務增值稅的審計重點

折扣,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時直接給予購買方的優惠和返利。

1、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惠。稅法規定,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銷售折扣,也就是現金折扣。是指銷貸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後,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許諾給購貨方的壹種折扣優惠,其實質是壹種融資費用,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應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①銷售時,應按總銷售額確認收入,計提應交增值稅。

②如買方在折扣期內付清貨款,折扣部分在財務費用中列支。

③如折扣期已過才付清貨款,則沒有優惠。

3、銷售折讓,是指銷貨方售出的產品在品種、質量等方面存在問題,而購貨方未退貨,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的壹種價格折讓。銷售折讓可以按折讓後的銷售額計稅,但應取得稅務機關的折讓證明單。

4、返利,包括向購貨單位收取的返還利潤和從銷售方取得的返還資金。向購貨單位收取的返還利潤屬於價外費用,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並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至於從銷售方取得的返利,如何核算會計制度未明確規定;稅法則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其取得的返還資金中計算沖減已抵扣的進項稅。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六、以舊換新、還本銷售及以貨抵債業務增值稅的審計重點

以舊換新是指企業在銷售貨物的同時有償收回舊貨物的行為。所謂還本銷售,是指銷貨方將貨物出售後,按約定的時間,壹次或分次將購貨款部分或全部退還給購貨方。以舊換新的舊貨收購支出以及還本銷售的還本支出均應在企業營業費用中列支;不得從銷售中扣減,以舊換新銷售方式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以貨抵債,是指有購銷關系的企業,經雙方協商簽定協議,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壹種特殊銷售結算方式。以貨抵債是當前企業為緩解資金周轉困難而經常采取的壹種辦法。壹般情況下,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抵債貨物後,有的將這些貨物用於本企業生產,有的將其用於銷售或向外抵債。稅法規定,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的抵債貨物均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對於抵債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得以抵扣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將以貨抵債事項確定下來;二是債務人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要報經稅務機關的批準。抵債貨物用於銷售或向外抵債,其增值稅繳納應視不同情況而定;銷售或抵出的貨物屬於自己使用過的遊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簡易辦法依照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並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銷售或抵出其它使用過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①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②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③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均應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如企業抵進貨物是汽車,沒有人固定資產賬戶核算,也沒有使用過,而是直接將其轉賣出或向外抵債,應視為銷售貨物依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