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按規定開具發票。
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廠商、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購貨單位和扣繳義務人付款時,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賣方在使用整張發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錯號、發票無發票監制章或打印不清等情況。如發現問題,應提交稅務機關處理。
(2)整份發票使用後,應按編號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各份復印、打印,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翻挖或撕毀。
(3)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卸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4)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發生和確認業務收入時開具發票,無業務不準開具發票。
(五)銷售者應當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代理開具發票。
(6)賣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按序號裝訂成冊。
擴展數據:
生活中,很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只關註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價格,輕視甚至索要發票等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對其法律意義仍缺乏應有的認識。有的甚至索要購買憑證或服務單據,很少有人仔細查看其內容。
而且有些經營者並沒有完全的義務出具購買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不應該拒絕打開它們,或者找借口。即使他們這樣做,他們也不仔細填寫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價格和日期。對於消費者來說,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不註意索要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可能會給以後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比如,當購買的商品在“三包”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往往會面臨無理由說不出話,卻因為沒有購貨憑證或服務憑證等證據而無法進行法律保護的尷尬局面。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索要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不僅是為了日後發生糾紛時提供證據,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是在履行消費者監督經營者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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