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中會計報表有哪些改變
1、新準則與原準則包含內容的差異。 原準則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附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新準則規定財務報表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股東權益)變動表、附註5個部分。 (1)所有者權益的增減變動直接反映了主體在壹定期間的總收益和總費用,新準則將所有的權益變動表由原來的附表上升為主表,有利於更全面地反映主體權益的綜合變動,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更詳細的信息。 (2)新準則更加強調現金流量表的編制,頒布《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單獨規範現金流量表的編制。正確編制和提供現金流量表,有利於報表使用人預測公司未來的現金流量,評估公司償還債務、支付股利以及對外籌資和發展能力,分析本期凈利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差異的原因,評估報告期與現金有關或無關的投資及籌資活動,幫助報表使用人做出正確的經營、投資和信貸決策。 (3)新準則要求附註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新準則要求的附註更加重視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內容也更加全面。 (4)新準則取消了財務情況說明書,因原財務情況說明書中包含的部分內容在主表及附註中已體現,另外涉及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等的內容不宜通過會計準則加以規範。 2、新準則資產負債表與原準則資產負債表的區別。 (1)部分資產項目填列方法的改變。“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項目,原準則規定以賬面余額填列,新準則全部以扣除減值準備後的賬面價值填列。 (2)在“非流動負債”中增加了“預計負債”項目。原準則中預計負債未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但預計負債符合負債的定義,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中,能更真實全面地反映企業的負債情況。 (3)新準則將原“遞延所得稅借(貸)項”改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遞延所得稅借(貸)項”所體現的經濟含義並不是真正的資產和負債。而“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所體現的內容符合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反映了企業真實的資產和負債。 (4)少數股東權益列報方法的變化。新準則將“少數股東權益”列示於合並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下,表明合並財務報表編制理論由母公司理論轉變為實體理論。 (5)增加部分項目。根據新準則項目的變化,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性房地產”、“生產性生物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等項目,使資產負債表的內容和結構更加全面、完整、合理。 3、新準則利潤表與原準則利潤表的區別。 (1)新準則取消了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劃分,將這些業務產生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統壹在“營業收入”與“營業成本”中列示。這樣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界限逐漸模糊,按大類列示,也是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做法。 (2)新準則將“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在營業利潤中單獨列示,能夠更清晰地反映企業營業利潤的構成,有利於報表使用者掌握更詳細的信息。 (3)在“投資收益”中,新準則將“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投資收益”單獨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