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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和長期固定資產的攤銷應分幾年進行

低值易耗品壹次攤銷,50%分五次攤銷(50%請購,50%報廢)。

長期待攤費用壹般按1年的年限攤銷。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20年;(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低值易耗品的攤銷方法:

(1)壹次性攤銷法

適用範圍:適用於單位價值低或使用壽命短、易損壞、易破碎、壹次性使用不多的低值易耗品。由於其價值低、數量少,如果全部成本計入當期,對當期利潤不會有太大影響。

(2)攤銷方法

采用這種方法時,低值易耗品在領用時,先將其全部價值計入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然後根據低值易耗品的價值和耐用年限計算各期攤銷額,攤入各期相關成本費用科目。

適用範圍:適用於價值高、使用壽命短的低值易耗品。由於其價值較高,不能壹次性計入當期費用,按照使用壽命分期攤銷,不會導致待攤費用攤銷期較長。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超過1年的費用。長期待攤費用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後年度攤銷,包括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攤銷期限超過壹年的其他待攤費用。根據新會計準則,開辦費和修理費壹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其中開辦費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修理費計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即修理費全部費用化)。其中,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職工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和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攤銷期超過壹年的待攤費用,應當按照本科目的規定進行攤銷。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金額反映了企業長期待攤費用的攤余價值。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本條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

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雖然只與納稅的時間順序有關,但它是由國家年度財政收入要求、通貨膨脹或緊縮等經濟條件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決定的,如果不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為基本要求,仍然會影響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國家需要根據不同類型固定資產的特點,對不同類型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做出壹個基本的強制性規定,以避免對國家稅收利益造成大的沖擊。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並沒有直接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而是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參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原外商投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20年;(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三)火車、輪船以外的電子設備和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該條基本沿用了《外商投資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也略有調整:壹是增加了授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作出例外規定的權力;其次,飛機折舊年限由5年改為10年;其次,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改為4年;最後,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改為3年。

該條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房屋建築物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房屋建築物作為最重要的固定資產,具有相對特殊的結構和屬性,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表達也是壹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按照收支平衡原則的要求,它們的折舊年限也應該比較長。因此,本條規定房屋建築物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基本反映了房屋建築物的實際使用情況。本條所稱房屋、建築物,是指用於生產、經營使用和為勞動者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堆場、道路、橋梁、平臺、碼頭、涵洞、加油站及管道、煙囪、圍欄等。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附屬設施是指與房屋、建築物密不可分且價值不單獨計算的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風、水、油管道、通訊、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65,438+00年。

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飛機、火車、輪船的性能更強,價值更高,使用壽命相對更長,折舊年限也相應更長。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等。,還具有使用年限長的特點,折舊年限應該比較長。因此,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65,438+00年,包括火車,包括各種機車、客車、貨車及車輛上的配套設施不單獨估價;船舶,包括未單獨計算的各種機動船舶和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傳動和傳導設備等。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這類固定資產除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外,均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即不是直接的生產工具,而是器具、工具、家具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起輔助作用。它們的使用壽命相對較短,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價值相對較低,使用年限較短,折舊年限也應相應較短。因此,本條規定該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這類固定資產包括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船)、摩托艇、帆船和其他運輸工具。

(5)對於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根據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五年。考慮到科技發展迅速、技術更新換代快、電子設備使用壽命相對較短等各種實際因素,本文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五年改為三年,以此來提前企業折舊扣除。本文所稱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件組成,利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程序控制系統等。

(六)企業確定折舊年限的自主權。

上面規定的折舊年限只是各種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也只是壹個基本要求。不排除企業自己規定對資產的折舊年限長於最低折舊年限。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在比本條規定的相關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期限內計提折舊。

(七)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折舊年限的權力。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對最低折舊年限作出不同於本條規定的規定。因為考慮到現實很復雜,各種固定資產的屬性和用途也會發生變化。如果不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就容易變得僵化、機械,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因此,根據該條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可以在不修改條例的情況下,對各種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作出不同於該條原則確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