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銀行提取現金的會計分錄為: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到銀行提取現金,那麽庫存現金會增加,銀行存款會相應地減少,由於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都屬於資產類賬戶,資產類賬戶增加記借方,資產類賬戶減少則記貸方。
擴展資料: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規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數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其限額壹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按多余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的需要確定。
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備用金的,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
二、企業增加庫存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減少庫存現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將庫存現金反映在貸方。
三、企業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額及結余額,將結余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實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庫存現金。本科目余額壹般不反映在貸方。
參考資料:
庫存現金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