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帳戶屬於損益類帳戶,用來核算企業日常主要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已經取消)、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2016年5月1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在新會計準則中已更名為“稅金及附加”,四小稅種(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已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1、小企業按照規定計算出應由日常銷售業務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其他應交款”等科目。
小企業收到因多計等原因退回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的各種稅金,應於收到時沖減收到當期的稅金及附加,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科目應無余額。
3、稅金及附加以及增值稅核算:增值稅實行價外計稅,是通過應交稅費核算,屬於代收代付,不進入損益。增值稅並沒有進入收入,材料或成本,故增值稅核算不像營業稅以及附加稅科目核算。
擴展資料: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7、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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