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產生的資產增值評估。
(壹)會計處理
在將非貨幣性資產轉換為投資(短期投資或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業務中,通常有涉及溢價和不涉及溢價兩種情況。《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規定:
1.在不涉及溢價的前提下,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交換的壹方,以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
2.如涉及溢價,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支付溢價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溢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出投資的入賬價值。
(2)收到溢價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入和相關稅費,再減去溢價,作為換出投資的入賬價值。具體公式如下:
換入投資的賬面價值=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溢價/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入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繳納的相關稅費。
或者:所轉讓投資的入賬價值=所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確認的收入+應繳納的相關稅費-溢價。
其中:待確認收入=溢價-(溢價/交換資產公允價值)×交換資產賬面價值-(溢價/交換資產公允價值)×應繳納的相關稅費及教育費附加。
對於對外投資的增值,會計處理可能會影響相關稅費的計算,進而影響股權投資的進入成本。具體可參考下面的例子1。
(2)稅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等有關規定,企業以其經營活動中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中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購買股份,應劃分為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 按銷售公允價值進行所得稅處理,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評估價格)與非貨幣性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3)實例分析
例1 2004年9月1日,甲企業以現金20萬元和壹臺設備投入乙企業,該設備賬面凈值為260萬元(原值為300萬元),經評估確認為400萬元(不含稅價)換得乙企業普通股300萬股(每股面值為1元)。為簡單起見,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其他費用和稅收。
[分析和處理]
1.會計處理: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後,應判斷該交易是否為非貨幣性交易。壹般情況下,判斷標準為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交換資產公允價值(或交換資產公允價值與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之和)的比例小於25%,視為非貨幣性交易。在這個問題中,20 ÷ 420× 100% = 4.76%
因此,會計分錄應如下: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2600000。
累計折舊40萬
貸款:固定資產3000000。
借: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2880000
貸款:銀行存款20萬。
固定資產清算26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80,000。
2.稅務處理:對於A企業來說,雖然這項業務在會計處理上沒有體現收入,但是在稅法上,A企業出售壹項固定資產,同時進行了壹項長期投資。因此,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因為本題不考慮其他稅費,只涉及增值稅和所得稅。)
增值稅:根據稅法規定,轉讓應稅固定資產自用,應按4%的稅率計算繳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經計算,應繳納增值稅8萬元。所得稅:
設備轉讓收入雖未納入會計科目核算,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A企業應按照出售設備收入進行申報納稅,設備轉讓收入應確定為400-260 = 654.38+0.4萬元。《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上述資產轉讓收入數額較大,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作為遞延收益,在投資交易當期及以後不超過五個納稅年度內平均分配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由於企業A根據稅法規定確定了轉讓收入,雖然其長期投資入賬為288萬元,但取得股份的應納稅成本應為420萬元(設備評估價為400萬元加上已支付的溢價20萬元)。企業B接受投資後取得的設備,可按評估價加稅408萬元入賬,並在所得稅前計提相應折舊。
2.清產核資導致的資產增值。
(壹)會計處理
因清產核資而產生的資產增值,應按現行會計制度和財政部《清產核資試點企業會計處理規定》([1993]財會字80號)文件進行會計處理。即企業主要固定資產重估後,經驗收驗證後,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應作相應調整。固定資產經重估增值的,按增值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凈值增加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科目,按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企業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增加的資本公積,按照清產核資的政策規定,沖減各項資產損失後,如有余額,應轉入實收資本,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可見,由於清產核資而產生的資產增值,除“資本公積”外,在會計上均不予確認。
(2)稅務處理
1.所得稅方面,清產核資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稅的處理與會計基本壹致。
《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77號規定,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統壹規定在清產核資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稅務財務處理若幹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55號)規定,全國統壹組織的清產核資中城鎮集體企業固定資產增值部分不征收所得稅,相應折舊可在稅前扣除。
2.房產稅和印花稅方面,固定資產經過評估增值的部分,應當照章繳納房產稅和印花稅。
(3)實例分析
2005年,某企業按法定程序進行了企業資產清查,涉及壹棟辦公樓,原值654.38+00萬元,折舊年限20年。使用654.38+00年,通過評估增值300萬元。為方便考慮,假設不計算殘值,且在清產核資過程中未發生其他資產損失。企業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當地房產稅規定的房屋殘值按房屋原值計算。
[分析和處理]
1.會計處理:
評估附加值時:
借方:固定資產3000000。
貸款: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資產增值及驗資)300萬元。
由於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假設沒有其他資產損失,因此在評估後需要: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資產增值驗資)3,000,000。
貸款:實收資本300萬元。
2.稅務處理:
房產稅:由於升值,每年房產稅300×(1-20%)×1.2% = 2.88萬元。
印花稅:印花稅300× 5 ‰ = 1.5萬元。
第三,股份制改革帶來的資產增值
(壹)會計處理
因股份制改造導致資產增值的,應根據評估確定的資產價值調整資產賬面價值,並可計提折舊。按規定進行增值評估而產生的未來應納所得稅計入“遞延稅款”貸方,資產增值評估凈值與未來應納所得稅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資產增值評估準備”。企業按規定折舊、使用或攤銷或在規定期限內結轉到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納所得稅應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原計入企業資本公積的增值準備金在實現前不予處理,實現後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稅務處理
《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在股份制改造期間的資產評估增值應作相應調整,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計提折舊,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精神是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支付的收入;《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稅處理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第二條規定,資產評估增值的資產範圍為企業全部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其精神是,資產評估凈增值部分,不僅指固定資產增值部分,還包括流動資產增值部分,應繳納所得稅。
同時需要註意的是,股份制改革中的資產增值只適用於內資企業,而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重組或與其他企業合並而重組時,資產的重估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重估當期損益,計算繳納所得稅。
(3)實例分析
例3某(內資)企業實施股份制改組。固定資產賬面原值654.38+00萬元,折舊200萬元。經評估,該固定資產原值為654.38+00.6萬元,累計折舊200萬元。固定資產評估值增加60萬元,使用年限為654.38+00年。原重組企業按評估價值轉為股份公司股本的,股份公司成立後的固定資產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不考慮凈殘值率的情況下),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
[分析和處理]
企業A重組後的固定資產按其評估價值入賬並計提折舊。會計分錄如下:
1.根據資產評估報告調整原賬面價值。
借方:固定資產60萬元
貸項:遞延稅198000
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及增值公積402,000
2.企業改制成功後,固定資產增值部分應按月計提折舊。
借:制造費用等。5000.
貸:累計折舊5000。
3.企業每年結轉遞延稅款時,
借方:遞延稅19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9800。
4.企業結轉資本公積準備的實現。
借:資本公積-資產評估增值準備金402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4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