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壹種是出生於同壹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壹,也應當列入回避範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壹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
第十六條 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壹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第十七條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關系之壹者,必須實行回避: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百度百科——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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