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二章 申請設立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二章 申請設立

第六條 培訓機構由辦學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並報市教委備案。

第七條 舉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舉辦者資質。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無不良誠信記錄,總資產不少於200萬元,凈資產不少於10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於40%。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熱心教育事業,有教育管理經驗,個人總資產不少於1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於50萬元。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不得申辦。

(二)決策機構。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於3人的單數,以下統稱董事會),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三)負責人。擬任培訓機構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7周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歷,具有與所辦培訓機構類型相應的學識水平、專業技術職務和教育教學能力與管理能力。個人不得同時兼任2個及以上培訓機構負責人。培訓機構負責人由培訓機構董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核準。

(四)經費保障。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主城九區及萬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長壽等區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少於30萬元。風險保證金參照培訓機構全年在校生規模、收費總額以及社會信譽等情況合理確定,但不得少於10萬元。

(五)辦學場地。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積不低於8―1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辦學場地應隨在校生規模的上升而擴大,其他辦學條件須相應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訓機構,必須房屋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齊全,產權清晰。租賃校舍的培訓機構,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於3年,且為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的場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經消防等技術部門鑒定認可的建築不得作為辦學場所。

(六)教學條件。具有能滿足辦學規模和培訓內容需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設施。

(七)制度建設。有完善的辦學章程、管理制度、教學計劃或方案。

(八)教職工。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兼職教職工隊伍。專職教師最低不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壹。有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有2名以上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財務人員。有1名以上專職保安人員。

(九)辦學範圍。培訓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培訓活動,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不得從事迷信、賭博、傳銷等宣傳及培訓活動。

第八條 舉辦者申請辦學應提交以下真實材料:

(壹)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負責人和機構名稱,辦學校址,經費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以及辦學內容、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培養目標和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個人的應由本人簽章。

(二)資格證明。社會組織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擬任培訓機構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及檔案關系所在單位意見,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辦學資金證明。擬辦培訓機構的資產來源與產權證明,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流動資金的比例不少於30%。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姓名、捐贈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風險保證金證明。舉辦者按有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入不少於10萬元的風險保證金的有效證明。具體數額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此保證金本息均屬舉辦者所有,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監管)。

(五)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須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租賃辦學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租賃期限及房屋性質)、治安消防、建築合格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辦學形式中有全日制辦學(或向學生提供食宿)的,須提供與其招生規模相適應的住宿和餐飲等生活設施設備相關證明材料。住宿和餐飲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務的,須提供與受托服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協議)》和受委托方的服務資質證明。

(六)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招生對象、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等;

4.董事會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培訓機構舉辦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培訓機構自行終止的條件和善後處理規則;

8.章程修改程序;

9.章程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董事會首屆會議決議(載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機構負責人的決議及參加人的簽字),董事長及董事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八)擬聘財會人員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九)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十)教學計劃。內容包括: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壹)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清單及證明。

(十二)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並明確出資數額、比例、方式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調解解決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