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規範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有關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和《關於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加強查賬征收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2.凡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憑證,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
第二,分析
符合標準的個體戶應根據生產或經營情況設置賬簿條件,選擇相應的復式賬戶或簡易賬戶,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建立復式賬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設置總賬、明細賬和日記賬,進行財務核算,如實記錄財務收支、成本、費用等財務會計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納稅。
三、個體戶戶口的標準是什麽?
1,註冊資本20萬元以上;
2.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服務或者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上;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應設立復式賬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