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是管理法規的壹種,通常用於約束和規範市場行為和特殊活動。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所有人都必須遵守。
二。支付結算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提供管理規定,對某壹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支付結算管理方法。歡迎分享。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1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鐘發〔2020〕5號)、《辦公廳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通過我省醫療器械集中采購平臺接收和支付醫療器械貨款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含參加我省集中采購的軍隊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社會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醫藥企業”)。
第三條平臺網上支付結算應遵循安全、規範、簡化、統壹、高效、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監管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省醫保局按規定在銀行開立醫療器械集中支付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專門用於辦理和監管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通過平臺采購的醫療器械的收付業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使用醫保基金預付醫療機構委托的醫療器械支付業務。除賬戶利息劃轉外,監管賬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辦理與醫療器械采購業務無關的收付業務。監管賬戶可以設立明細賬戶進行子賬戶管理。
第五條省醫保局指導省醫療器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監管賬戶實行統壹管理和* * *核算。
第三章結算賬戶的登記和變更
第六條結算賬戶是指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藥企業用於網上結算醫療設備貨款的銀行賬戶,主要信息包括:開戶單位名稱、賬號、開戶行等。每個單位只能在平臺上註冊壹個結算賬戶信息。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登記的結算賬戶為單位基本賬戶,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的結算賬戶為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賬戶。
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企業對註冊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藥企業在登記或變更結算賬戶信息時,應提交機構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基本賬戶或醫保基金支付方開戶許可證復印件、登記(變更)申請書、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及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均為復印件)到省醫療器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所有材料需加蓋公章。
第八條省醫療器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負責結算賬戶信息的登記和變更,未按要求提供登記和變更信息的,不予辦理相關業務。
第四章資金結算
第九條醫療設備網上支付結算分為帶量采購結算和不帶量采購結算兩種。
第十條采購以量結算。醫藥機構與醫藥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後,醫藥機構應當委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使用醫療保險基金預付醫療設備貨款(以下簡稱“基金預付”)。購銷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由醫保經辦機構先行墊付不低於合同采購金額50%的款項,合同采購金額的壹半落實後,剩余的醫療器械款項在15個工作日內再次預付。醫保經辦機構將基金預付款劃入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基金預付款後將款項支付至相應醫藥企業的結算賬戶。發生退貨、退款的,藥品企業在確認退貨後,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醫療器械貨款退回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退款後將款項支付至相應醫療機構的結算賬戶。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醫療機構做好帶量采購的基金預付款清算工作,在醫療保險基金撥付月度費用或年度清算費用時等額扣減。當第二次醫療保險結算費用不足以沖抵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基金墊付費用時,差額部分在下壹次醫療保險結算費用中繼續扣除,直至結算完畢。合同約定的采購數量完成後的超出部分,按非數量采購結算類型處理。
第十壹條非數量采購結算。醫療器械交付驗收後30日內,醫療機構將醫療器械貨款支付至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貨款後,將款項支付至相應醫藥企業的結算賬戶。發生退貨、退款的,藥品企業在確認退貨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醫療器械貨款退回監管賬戶,監管賬戶收到退款後將款項支付至相應醫療機構的結算賬戶。
醫藥機構和醫藥企業可以與金融機構協商,委托金融機構支付或者返還醫療器械貨款。不支持訂單分期付款。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與醫藥企業之間的醫療器械收付業務,以及醫療機構委托醫保經辦機構使用醫保基金預付醫療器械的業務,應當按照平臺要求進行網上支付,並啟用網上銀行轉賬功能主動結算醫療器械貨款。
第五章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監管賬戶的賬務處理按照《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執行。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醫療機構預付醫療設備款項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委托付款協議和銀行回單進行“暫付款——集中采購藥品預付款”,並按醫療機構名稱設置三級明細賬戶進行核算。發生等額扣款時,沖減“暫付款-藥品集中采購預付款”科目。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支付業務,按《政府會計制度》和《關於醫院。
會計的補充規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設備采購價款網上支付結算按照《四川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信用評價暫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醫療保障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實施獎懲、醫療設備集中采購、醫保基金結余留存等政策。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有效期兩年。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醫療保險局負責解釋。
支付結算管理辦法2頁
第壹條為了規範支付結算活動,維護支付結算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金周轉和商品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民幣支付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和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以票據、信用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進行的貨幣支付和資金結算行為。
第四條支付結算工作的任務是根據經濟往來組織支付結算,準確、及時、安全地辦理支付結算,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管理支付結算,保障支付結算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五條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和單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開立和使用賬戶。
第八條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未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也可以在向銀行交錢後,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
第九條票據和結算憑證是支付結算的工具。辦理支付結算的單位、個人和銀行,必須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壹結算憑證。未使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壹規定印制的票據的,票據無效;銀行不接受不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壹格式的結算憑證。
第十條簽發票據和填寫結算憑證的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所附的《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進行記錄,單位和銀行名稱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簡稱。
第十壹條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包括簽名、蓋章或者兩者兼有。
票據上單位或銀行的簽章和結算憑證上單位的簽章為單位或銀行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