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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報表中的凈利潤可以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嗎

《企業會計準則》後,財會函[2000]7號文是否還適用呢?財政部劉玉廷司長曾在《關於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趨同、實施與等效問題》壹文中提到:“長期股權投資中母公司對子公司投資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主要是為了避免企業在不能取得或不能全額取得投資收益的情況下出現虛增利潤和超前分配,從而避免短期行為”。

可見,財政部也是支持以母公司報表可供分配利潤作為利潤分配依據的,母公司分配利潤是以母公司個別報表中的凈利潤為基礎的。?

但財政部、國資委2007年出臺的《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以合並報表中歸屬於母公司的凈利潤為基礎收繳國有資本投資收益。該規定卻與上述兩種意見相左,這樣就導致企業在做利潤分配方案時產生困惑,也導致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對利潤分配基礎產生不同意見。?

擴展資料

在新會計準則實施之前,母公司對能夠實施控制的子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不管子公司是否進行利潤分配,作為母公司都可以按其所持有的權益份額享有子公司實現的利潤,並在其個別利潤表上體現出來。這也就相當於母公司與合並報表凈利潤(即歸屬於母公司凈利潤)相等。

在新會計準則實施後,母公司對能夠實施控制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有子公司宣告分配利潤時,母公司才能確認投資收益。這也就相當於。在子公司不做利潤分配時,母公司不確認對子公司的投資收益,母公司與合並攝表凈利潤(即歸屬於母公司凈利潤)存在差異。?

另外,現行合並報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積僅是母公司本身提取的盈余公積,子公司提取的部分被抵銷後體現在“未分配利潤”中。

執行新準則且子公司沒有全額分紅的情況下,母公司可扣減的盈余公積明顯少於執行原會計準則的母公司,因為原準則規定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母公司應享有的子公司凈利潤當年全部體現在母公司的凈利潤中且計提了法定盈余公積;而執行新準則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應享有的子公司凈利潤只有分回時才計提法定盈余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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