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保統籌機構和勞動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安裝施工企業職工,辦理各種手續,並保證其退休後按規定應享受的各項待遇。第十條 勞保統籌費用,用於下列支出項目:
(壹)職工退(離)休後的退(離)休費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應享受的各種政策性補貼,以及喪葬費(含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等;
(二)退(離)休人員的醫藥費;
(三)已定為勞保人員的病假工資;
(四)按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勞保支出費列支的其他項目。第十壹條 勞保統籌費的支付:
(壹)國有和縣(市)區屬及其以上集體建築安裝企業退(離)休職工,應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享受的待遇,由市勞動保險公司直接付給施工企業;第十條(二)、(三)、(四)項規定享受的待遇,由市勞保統籌機構按照年度核定包幹基數,超支不補、節余留用的原則,支付給企業。
(二)縣(市)區屬以下集體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在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制度未建立前,由市勞保費用統籌機構按該部分企業勞保統籌費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返給企業作為勞保基金使用;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後,按市政府有關規定支付勞保費用。
(三)外省、市在連的建築安裝施工企業,由市勞保費用統籌機構,按為其統籌勞保費的百分三提留(納入市勞保統籌費)後的余額,全部返還。第十二條 市勞保費用統籌機構,可按不超過統籌勞保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費。第十三條 市勞保費用統籌機構,應建立健全勞保費用的會計、審核、報告等項管理制度,並定期檢查施工企業的有關賬目。被檢查帳目的施工企業應自覺接受檢查。第十四條 勞保費用及其管理費的收取、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勞動、工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 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其職工勞保費用的發放及日常人員管理,仍由企業負責。第十六條 建築安裝施工企業實行勞保統籌後,對參加大連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職工,應按《大連市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向所在地勞動保險公司辦理個人繳費。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