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表適用於按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
二、表頭項目:
1,“納稅期限”:納稅人填寫的“納稅期限”為公歷1至當月(季度)最後壹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納稅期限”為當月(季度)開業之日起至季度最後壹日止,從第二個月(季度)起按正常情況填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頒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數字)。
3.“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全稱。
三。每列的報告
1.“據實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寫第2行至19行,其中:“本期數”壹欄為所屬月份(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數據;“累計金額”欄,填寫的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季度(或月份)的年度65438+10月1至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納稅人本期應納所得稅額為“累計數”欄第19行“應納(退)所得稅額”數據。
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寫21至24行,其中,“本期數”欄應填寫22、24行,填寫的數據為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的數據;“累計金額”欄應填寫21至24行,所填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季度(或月份)從1年度至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
3、“按照稅務機關事先確定的其他方法”納稅人應填寫第26行。
四。所有銀行的報告
該表的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壹部分從1行到第26行,納稅人按照自己的預繳申報方式填寫:實際預繳的納稅人填寫第2行到19行;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月或季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寫21至24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寫第26行。
2.第二部分是第27至32行,其中: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第壹部分的基礎上填寫第28至30行;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應填寫第30至32行。
五、具體項目描述: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會計系統計算的營業收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報告按照其會計制度計算的收入。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寫會計系統計算的營業成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其會計制度核算成本(費用)。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會計系統計算的利潤總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取得的預售收入按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填入銀行“利潤總額”;開發產品建成銷售後,預售收入納稅後的預計利潤可從銀行“利潤總額”中扣除。
4.第5行“非應稅收入”:填寫計入納稅人利潤總額但不按稅收規定征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應稅收入。
5.第6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計入利潤總額但按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包括:
(1)包括債務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4)資源綜合利用收入的65,438+00%按照稅法規定生產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生產的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
(五)符合稅法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人申報本行“免稅收入”前,應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6.第7行“減免稅項目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所得,包括:
(1)農林牧漁項目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等。
納稅人在申報銀行減免稅項目收入前,應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7.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金額。
8.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4-5-6-7-8行。
9.第10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10、11行“應交所得稅”:填寫計算出的本期應交所得稅。行11 =行9 ×行10,行11 ≥0。
11,12行“所得稅減免”:填寫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優惠、軟件企業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及經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的其他稅收減免優惠。行12 ≤行11。
納稅人在申報本行“所得稅減免稅”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小型微利企業除外。
12,13行“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填寫高新技術企業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稅。13線≤12線。
13,14行“其中:軟件企業”:填寫軟件企業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稅。14線≤12線。
14,15行“其中:小型微利企業”:填寫小型微利企業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稅。15線≤12線。
15,16行“其中:過渡期優惠企業”:填報享受過渡期優惠政策並實際享受減免稅。16線≤12線。
16、17行“其他”:填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實際享受的減免稅。
17、18行“實際預繳所得稅額”:填寫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稅額,“本期金額”欄為空。
18、19行“應交(已退)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填寫本次預繳的應交(已退)所得稅。行19 =行11-行12-行18。如果19行小於0,銀行將填寫0,“當前金額”欄將留空。
19、21行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數欄填寫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包括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本期數欄為空。
21,第22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本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的公司:22行= 265438行+0 ×1/4。
月預付企業:22行= 265438行+0 ×1/12。
22.第23行“稅率(25%)”: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23.第24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報告計算的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24行= 22行×23行。
24.第2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填寫根據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
26.第28行“總公司應納所得稅”:根據本表第壹部分本月或本季度應納所得稅額(1至26行),填寫匯總總公司本期應納所得稅額,計算總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1)據實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28行“本期數”=第19行“累計數”欄×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的25%;
(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28行“本期數”=第24行“本期數”×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為25%;
(3)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28行“本期數”=第26行“本期數”×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的25%。
28.第2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所得稅額”,是指總稅務代理機構根據本表第壹部分(1-26行)本月或本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按照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預繳比例計算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29行“本期數”= 19行“累計數”×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預繳比例25%;
(2)按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29行“本期數”=第24行“本期數”×中央集中分配的稅款預繳比例為25%;
(3)以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29行“本期數”= 26行“本期數”×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預繳比例為25%。
29.第3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是指匯總納稅總機構根據本表第壹部分(65438行+0-26行)本月或本季度繳納的所得稅,按照分支機構繳納所得稅的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匯總稅務總機構:
①匯總據實預繳的納稅代理機構:第30行“本期數”=第19行“累計數”×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的50%;
②按上壹納稅年度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30行“本期數”=第24行“本期數”×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為50%;
③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第30行“本期數”=第26行“本期數”×分支機構分攤預繳比例的50%。
(2)稅務分支機構匯總:
本行應填寫總機構申報的第3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
30.31行“分配比例”:填寫匯總納稅分局根據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分配表確定的分配比例。
31,第32行“分配的所得稅額”:根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第30行×本表第31行填寫匯總各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