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的計提比例為每月工資薪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其中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壹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規定的,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根據《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機關行政方面應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給工會組織。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經費,這是法律固定下來的,具有長期的法律效力。各基層單位行政方面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後,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的來源: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補助;
5、其他收入。
行政撥交工會經費是國家以立法形式維護工會權益的具體表現,因此,行政工會經費的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
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部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觀念,密切了會員與工會組織的聯系,同時也有利於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和團結友愛的精神的增強。會費交納的標準,是根據不同時期會員的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由全國總工會統壹制定的。現行標準,根據全國總工會1978年工發101號通知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千分之五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