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因此強制隔離期間每個人的醫療費用由國家政府承擔。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在執行中采取了“賬務處理、醫院墊付、財政(社保、單位)結算”的做法。但由於多項墊付費用遲遲未結算,醫院承擔了本應由政府承擔的搶救責任。此外,政府要求享受相關待遇後仍無力承擔治療費用的患者,由其所在單位分擔部分費用,個人無需擔心費用,放心治療。
政府要求醫保承擔隔離費用。根據相關規定,新型冠狀病毒確診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將由醫保、重疾保險和醫療救助支付,個人負擔部分以國家財政補貼的形式支付。對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應先治療後結算,不得減免報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使用的藥品和醫療服務,符合衛生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可暫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規定,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