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商品糧、棉、油庫存信貸監管是實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下同)信貸業務規範管理、有效防範信貸風險的關鍵,是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商品糧、棉、油庫存信貸監管的目標是銀企賬實相符,確保企業商品糧、棉、油庫存數量真實、質量良好。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信貸管理臺賬中商品糧棉油的增減和余額,應當及時、真實地反映企業商品糧棉油的實際增減和余額,確保庫存監管規範運行和信貸管理信息可靠。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商品糧、棉、油庫存,是指利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的糧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所有的商品糧、棉、油庫存,包括利用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企業自有資金和其他債務資金等各種資金形成的商品糧、棉、油庫存資產。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商品糧、棉、油庫存信貸監管,是指農業發展銀行對企業商品糧、棉、油從入庫到出庫(含在途貨物)的全過程進行信貸監管,並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貸款合規使用、及時足額收回。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賬戶並使用貸款收購資金的企業的商品糧、棉、油庫存管理。倉單管理
第七條商品糧、棉、油庫存倉單管理是指農業發展銀行通過填寫倉單對企業商品糧、棉、油庫存實施逐庫監管的信貸管理方式。
第八條倉單是由貸款戶填寫並確認的企業商品糧、棉、油庫存的書面憑證。農業發展銀行倉單與企業托管賬戶、倉卡相對應,戶信貸員應定期將倉單與企業托管賬戶、倉卡進行核對,確保相關內容壹致。
第九條戶貸員應根據企業庫存商品的品種、性質、質量、等級、數量填寫倉單並簽字。如果企業有多個糧倉(囤),可以建立壹張倉單,對品種、質量、儲存時間基本相同的糧倉(囤)進行登記監管。對於糧食加工企業,只能對其糧油庫存原料實施倉單管理。棉花通過轉包和堆碼倉單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條特殊儲存方式,如烘幹前的高水分糧食,銷售前臨時存放在港口碼頭或車站貨場的商品糧、棉、油,收購時未入庫的商品糧、棉、油,可通過填寫臨時倉單進行監管。臨時倉單的內容與本辦法規定的倉單內容壹致,需要填寫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業務的具體情況確定。糧棉油收購監管
第十壹條企業直接從當地收購市場收購儲備商品糧、棉、油的,由經辦信貸員根據收購憑證和資金用途,核實儲備商品糧、棉、油的性質、數量、成本和占用貸款情況。
第十二條監督企業跨地區收購商品糧、棉、油。
(壹)自行收購的,企業應按規定在收購地農業發展銀行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企業收購資金通過開戶行匯入收購地農業發展銀行臨時存款賬戶。雙方農發行與企業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 *落實企業收購各環節信貸監管責任;也可以由收購企業銀行直接監管,收購地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結算服務。
(二)屬於委托收購的,委托收購單位原則上選擇收購農業發展銀行開戶的企業。委托收購單位確定後,企業收購資金通過銀行匯入委托收購單位在農發行的存款賬戶,雙方農發行、企業、委托收購單位簽訂四方監管協議,收購地農發行將嚴格按照協議要求,切實履行對委托收購單位各方面的信貸監管職責。
如果選擇非農業發行開戶企業作為委托收購單位,收購企業的開戶銀行將直接派人監督。
第十三條對企業正常調入的商品糧、棉、油,信貸員應根據購銷合同、購貨發票和運輸憑證,結合資金用途,核實入庫商品糧、棉、油的品種、數量、成本和占用貸款情況。
第十四條企業在異地購買的商品糧、棉、油仍在原地儲存,從農業發展銀行開戶企業購買。雙方開戶銀行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管,確保買方資金安全。買斷所有權後,買賣雙方企業及其開戶銀行* * *簽訂四方監管協議,賣方開戶銀行應嚴格按照協議要求,認真履行對買斷糧棉油庫存的信貸監管職責。
如果從非農業發行開戶企業購買糧棉油,買方開戶銀行會直接派人監管。
第十五條企業以先貨後款方式采購的商品糧、棉、油,除核實入庫糧棉油外,在付款時還應根據購銷合同等資料監督貨款的支付。
第十六條企業采購的商品糧、棉、油,經辦信貸員在與實物核對入庫憑證後,應及時收集庫存增加的相關信息。糧棉油銷售監管
第十七條實行出站報告制度。企業應向銀行報告商品糧棉油出庫情況,具體報告方式由各地分行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品種、數量、倉號、價格、銷售對象和結算方式。對於企業的口頭報告,銀行應建立登記簿登記企業的報告。口頭報告登記簿和書面報告的報告格式由銀行確定。
第十八條企業銷售商品糧、棉、油出庫時,戶信貸員應根據企業出庫報告的內容,監督企業銷售的商品糧、棉、油及貨款結算情況,幫助和督促企業按時向銀行回籠銷售貨款。企業銷售形成的結算資金應建立登記簿予以加強,登記簿的格式由銀行確定。
第十九條企業以出售所有權方式銷售商品糧、棉、油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監管。
第二十條企業通過轉庫外儲方式銷售商品糧油的,應當先在銷售地農業發展銀行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企業和開戶銀行與銷售地農業發展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銷售地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嚴格按照協議要求,切實履行對企業銷售各環節的信貸監管職責。如果銷售地沒有農發行機構,可以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由銷售企業的銀行直接派人實施監管。
第二十壹條企業銷售商品糧油采取轉倉委托異地企業代儲代銷方式的,原則上應當選擇出售農業發展銀行賬戶的企業作為受托企業。委托企業確定後,雙方企業與其開戶銀行* * *簽訂四方監管協議,然後將企業交付的糧油進行銷售。在出庫過程中,銀行應及時將企業糧油出庫的品種、數量、等級、具體時間、運輸方式、庫存成本等相關信息書面通知受托企業銀行,受托企業銀行應嚴格按照協議要求,切實履行對受托企業代銷活動的信貸監管職責。
如果選擇非農業發行開戶企業作為委托企業,銷售企業的開戶銀行將直接派人進行監管。
第二十二條對上述異地銷售的商品糧油,由有關銀行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根據糧油市場情況和預測銷量核定最高控制數量,壹般控制在2個月以內。
第二十三條企業銷售商品糧、棉、油時,經營戶信貸員應在核實實際出庫數量後,及時收集庫存減少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食品加工企業的成品和副產品銷售監管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棉花及其成品和副產品不得異地銷售,確需異地銷售的,須報總行批準。倉儲環節監管
第二十六條完善庫存核查制度。
(壹)每個收購季節結束後,銀行要組織對所轄企業的商品糧、棉、油庫存進行壹次全面檢查;二級分行每半年組織壹次分行之間的商品糧、棉、油庫存交叉盤點;省級分行每年組織壹次商品糧、棉、油庫存抽查;總行根據需要不定期組織對商品糧、棉、油庫存進行重點抽查。主管銀行信貸員定期查庫的時間由銀行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間隔不得超過7天。銀行應當建立數據庫檢索登記制度,每次數據庫檢索應當按照登記制度的規定進行登記。
(二)銀行保管員的銀行支票應以企業的會計、統計賬目和農發行的明細賬、倉單數據為依據,與實際庫存進行核對,確保銀企賬實相符。必要時,應對存貨進行實地檢查(存貨檢查方法見附件2和附件4)。
(三)對數據庫中發現的虧、短倉問題,要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及時糾正,防止貸款損失。
第二十七條對糧食加工企業和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商品糧、棉、油倉儲監管,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在產品、產成品和副產品的相關輔助臺賬,定期核對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和副產品的實際庫存數量,並與企業會計、統計賬戶和農業發展銀行的臺賬和倉單進行核對,確保賬實相符。戶信貸員要切實掌握糧棉油的加工進度,監督企業消耗的原材料與在制品、產成品的數量和價值保持對應。
第二十八條監督存貨的毀損和盤盈。
(壹)對因損失、損耗而減少的商品糧、棉、油,信貸員應督促企業按規定及時進行損失、損耗的統計和賬務處理,及時收集庫存減少的相關信息。
(二)對已溢倉的商品糧、棉、油,經營戶信貸員要監督企業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和賬務處理,及時收集庫存增加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除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協議監管外,銀行應當定期對采取本辦法所涉及的各種特殊購銷方式,在商品糧、棉、油購銷過程中形成的異地儲存商品糧、棉、油進行清查核實?如果發現企業有違規操作或虛假行為,要限期改正?並立即停止非現場存儲業務,省級分行要加強對商品糧、棉、油非現場存儲業務的監督檢查。
凡跨省異地儲存商品糧、棉、油業務發生頻繁且儲存量較大的,省級分行應派出信貸組加強監管。
第三十條庫內轉移、庫存商品糧、棉、油質量變化等。,戶信貸員應及時收集庫存變動的相關信息,確保倉單和臺賬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農業發展銀行總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農業發展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意見,並報總行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實施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企業庫存倉單管理辦法(試行)》(農發行[2006 54 38+0]89號)不再適用於商品糧、棉、油庫存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