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層以上的建築施工;
(2)高度為100米的構築物或建築物;
(三)單體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4)單跨30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5)建築面積65438+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
(6)單項建安合同額1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項目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總工程師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職稱;首席經濟師有高級職稱。
企業中具有職稱的工程師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30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10人,中級職稱人員不少於60人。
企業具有壹級資質的項目經理(壹級建造師)不少於12人。
3.企業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在2億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壹流企業的關鍵人員
(1)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壹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其中建築工程壹級註冊建造師不少於9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建築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30人,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專業齊全。
(3)持證上崗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師、造價員、勞務人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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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壹條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