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性質及其在我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的。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1988]15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就業後的工資待遇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
考試計劃: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壹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專業考試計劃的內容包括:指導思想、培養目標和基本要求、學歷層次和規格、考試課程和學分、實踐環節學習考核要求、主要課程說明、指定或推薦的教材和參考書、其他必要的說明。專業考試計劃實行課程學分制。
從整體上看,專科專業與普通高校同類專業水平壹致。各專業總分不得低於70學分;開考課程不少於15門,其中理論考試課程不少於14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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