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準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了“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4.“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可以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按新準則《應用指南》的講解,企業也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單設“包裝物”科目、“低值易耗品”科目或“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5.新準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6.新準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7.新準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核算企業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業務。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
8.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準則相比有所變化。
權益法核算下,投資企業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
9.新準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攤銷無形資產時,
借:管理費用或其他業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
10.新準則增設了“商譽”科目,從“無形資產”科目分離出來。
11.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與原準則相比有所變化。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稅率
12.新準則取消了“應付短期債券”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負債”科目。核算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13.新準則把“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合並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14.新準則把“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科目合並為“應交稅費”科目。
15.新準則設置了“預計負債”科目。核算內容與原準則相比有所變化。
16.“盈余公積”科目取消了法定公益金有關的核算。
17.新準則增設了“庫存股”科目,核算企業收購、轉讓或註銷本公司股份金額。
18.新準則增設了“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和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19.新準則增設了“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核算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應計入當期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20.新準則把“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變為“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21.新準則把“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變為“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22.新準則把“營業費用”科目變為“銷售費用”科目。
23.新準則增設了“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4.新準則把“所得稅”科目變為“所得稅費用”科目。
25.新準則取消了資產負債表中的“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