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理條件
1、具備從事壹類摩托車維修經營許可條件的企業。2、符合以下條件的壹類摩托車維修企業,可提出申報:(1)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壹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壹類摩托車維修的生產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80平發米。二類摩托車維修的生產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2)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3)有必要的技術人員。(從事壹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4)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5)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3、有必要的技術人員:a)從事壹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壹考試合格。b)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壹考試合格。4、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5、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辦理材料
按要求填寫,內容真實準確,用黑色鋼筆填寫,字跡工整,不得塗改
按要求填寫,內容真實準確,用黑色鋼筆填寫,字跡工整,不得塗改
核對無誤後,原件退回,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或法人代表簽名
需加蓋企業公章或法人代表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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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肇慶四會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3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預受理,1個工作日內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1個工作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後,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後予以正式受理。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不能當場更正的壹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
3.審查和現場核查。受理後,審查人員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經現場勘察和評審,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壹致的,申請人和勘察人員簽名確認後,予以通過;對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不壹致的,申請人和勘察人員簽名確認後,不予以通過,並告知申請人所申報的維修企業存在的問題。
4.決定。對現場勘察和評審予以通過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通過的,2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5.發證。窗口辦結,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向機動車維修企業頒發、送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銅牌編號。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四會行政中服務中心綜合窗口遞交申請資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並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後予以受理。不能當場更正的壹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
(3)資料審查。接件受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整理後加蓋“與原件壹致”章,並裝訂成冊,不需要提交的資料壹次性退回給申請人;通過“廣東省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即時錄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打印《交通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回證》,申請人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並在《交通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回證》上簽名(3個工作日);
(4)現場核查。行政審批服務股接件受理人員將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移交給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對申請的維修企業所屬的地址實地進行勘察和評審(5個工作日)。經現場勘察和評審,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壹致的,申請人和勘察人員簽名確認後,予以通過;對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不壹致的,申請人和勘察人員簽名確認後,不予以通過,並告知申請人所申報的維修企業存在的問題。
(5)決定。對現場勘察和評審予以通過的維修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對符合《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規定條件、標準的維修企業,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向符合要求的維修企業頒發、送達《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銅牌編號,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
特殊環節
無
四、辦理地點
四會市東城街道廣場北路五館首層
五、辦理時限
9(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四會市交通運輸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05年)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範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05年)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後,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3年)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文章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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