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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物園協會章程

第壹章概述

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動物園協會。

英文名:中國動物園協會

英文縮寫:CAZG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動物園(含設有動物展區的公園)、關心和支持動物園事業的社會組織、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貫徹國家有關動物園管理的方針政策,團結全國動物園和動物保護工作者,協助行政部門加強動物園管理,提高行業管理水平;促進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繁殖;組織和協調會員單位的科技活動;促進中國動物園的發展,為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的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登記管理部門是民政部。協會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三裏河路13號C座6009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對行業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向業務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廣泛宣傳動物園的功能和作用,組織會員開展保護教育、科學研究和技術交流。

(三)開展動物園發展規劃、管理、動物飼養、繁殖和動物交流的咨詢活動。

(四)組織制定動物園行業的規章制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推動和支持成員單位保護珍稀瀕危動物,促進綜合保護的發展。

(六)開展與有關國際和國內組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活動。

(七)按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動物園保護教育、科技資料和圖書。

(八)推薦和獎勵在行業內為行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會員單位和協會工作人員。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的事項,以及促進本行業發展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4.單位成員為動物園、具有壹定規模的動物展區的公園以及從事野生動物遷地保護的相關單位;

5.對動物園事業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職工及相關人員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協會秘書處發放會員卡,並通知所有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受協會推薦或派遣,代表協會參加國內外有關學術和業務活動;

(三)優先考慮本協會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先使用協會出版的資料和圖書;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參加科學研究、保護教育、宣傳和科技交流活動,積極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七)團結、培養和教育熱心動物園工作的積極分子和青少年。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單位成員中的董事應當是單位推薦的在職人員。如果離職或退休,也會退出董事會;作為常務理事,也退出了常務理事會。其繼任者由會員單位推薦,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制定協會工作計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十九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70歲;

(4)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並經理事會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命。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經會長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後,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聘任和解聘辦事處、代表處和實體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經行長批準後實施;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協會開展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6月6日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