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根據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復雜且帶有主觀性,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以“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的現金流量特征”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基礎,將金融資產分為三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減少了金融資產的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壹致性。
(2)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計損失法”
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采用“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當有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發生了損失時,才會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的未來預期信用損失,以便更及時、更充分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有利於金融資產信用風險的披露和防範。
(三)套期會計更真實地反映了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現行套期會計準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踐中企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體現。新修訂的套期會計準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範圍、用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準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來“重新平衡”套期關系等方面實現了多項突破,從而有助於套期會計更好地反映企業風險管理活動。
此外,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壹是簡化嵌入式衍生品的會計處理。根據現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標準,滿足壹定條件的嵌入式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合同中拆分出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處理。嵌入衍生工具不能單獨計量的,將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該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企業對口徑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異。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簡化了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混合合同的主合同為金融資產的,應當將混合合同作為壹個整體處理,不進行拆分;混合合同不屬於金融資產的,基本上繼續沿用現行準則關於分拆的規定。
二是調整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會計處理。在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下,許多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可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根據修訂後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允許企業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但該指定不可撤銷,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不得結轉至當期損益。
三是進壹步明確金融資產轉移的判斷原則和會計處理。現行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定了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修訂後的金融資產轉移準則在保持金融資產轉移及其終止確認的判斷原則不變的情況下,對相關判斷標準、流程和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突出了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對相關實務問題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指引,並增加了繼續涉入情況下相關負債計量的相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為判斷是否繼續控制所轉移的資產提供了更多的指引,明確了轉入方的會計處理以及在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下可能重復確認相同的權利或義務。
四是增加了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按照現行準則,當企業僅將期權的內在價值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剩余未指定部分,即期權的時間價值,作為衍生工具的壹部分,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導致損益的潛在波動,不利於反映企業風險管理的成果。修訂後的套期會計準則引入了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應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後續會計處理應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處理。這種處理方法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企業交易的經濟實質,提供與其他領域壹致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會計結果的可比性,降低企業損益的波動性。
第五,在套期會計中增加信用風險暴露的公允價值選擇權。修訂後的套期會計準則規定,滿足壹定條件時,企業可以將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暴露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在初始確認、後續計量或未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不再符合條件時,應當撤銷指定。新規允許企業對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暴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從而實現信用風險暴露與信用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在利潤表中的自然對沖,而不使用對沖會計作為對沖會計的替代,從而更好地反映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活動的結果,提高企業信用風險管理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