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統計和會計的區別在於統計是為

統計和會計的區別在於統計是為

統計和會計的區別在於統計是為

首先,統計工作和會計工作針對的是兩種不同的崗位,統計工作壹般要求該工作人員持有統計證書,類似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技能要求要低很多。其次,統計是對企業的經營情況及預期目標、人員情況進行匯總上報,其相關上報資料應從會計資料中摘取,並換算成統計資料和計量單位;而會計工作則涵蓋了制單、報表、稽核、分析等多方面內容,是對公司財務經營資料的歸納、匯總、整理、分析的具體體現;最後,統計工作的匯報物件是各區縣統計局(站);會計工作的匯報物件是財務部負責人、公司領導以及稅務等相關部門。

統計和會計的區別在於統計是為統計是為巨集觀管理提供人財物方面的資訊

統計就是對上級交待的銷售數字和采購數字的統計、最進銷存報表(或系統輸入),擅於用壹些簡單的有效率的函式做統計例如SPSS等統計,因此要求特別細心,而且要有耐心,打字速度要快,運算結果要精確,重復壹個統計計算的可能性較大。

會計員,根據出納提供的記賬憑證(銀行、現金)做轉賬憑證,月末登記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表等總賬報表。並根據壹個月的工資交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和所得稅、增值稅等(也就是月初網上申報納稅),成本預算和統計,會計的基本基本職能是核算和監督,所以監督也必不可少。

學統計的可以兼任兩職,但是學會計的不可以。統計員壹般都只是建議,沒有實權而財務總監,則不必多說了吧。

統計和統計學的區別在哪裏

統計學是關於認識客觀現象總體數量特征和數量關系的科學。它是通過蒐集、整理、分析統計資料,認識客觀現象數量規律性的方法論科學。由於統計學的定量研究具有客觀、準確和可檢驗的特點,所以統計方法就成為實證研究的最重要的方法,廣泛適用於自然、社會、經濟、科學技術各個領域的分析研究。

統計壹詞起源於國情調查,最早意為國情學。壹般來說,統計包括三個含義:統計工作、統計資料和統計科學。統計工作、統計資料、統計科學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統計工作的成果是統計資料,統計資料和統計科學的基礎是統計工作,統計科學既是統計工作經驗的理論概括,又是指導統計工作的原理、原則和方法。原始的統計工作即人們收集資料的原始形態已經有幾千年的歷史,而它作為壹門科學,是從17世紀開始。英語中統計學家和統計員是同壹個單詞,但統計學並不是直接產生於統計工作的經驗總結。每壹門科學都有其建立、發展和客觀條件,統計科學則是統計工作經驗、社會經濟理論、計量經濟方法融合、提煉、發展而來的壹種邊緣性學科。

應用統計和統計學的區別在哪裏

統計學是壹級學科,應用統計學屬於統計學的壹個範疇,是二級學科;

應用統計學強調運用統計知識來應用於實際生產生活。應用統計就是不分社會統計學與數理統計學拿來應用就是了。

統計和會計哪個好做?

產品統計是倉庫的事情,妳讓他們每個月末固定時間裏提供給妳這壹個月的總資料,妳只要憑他給妳們的報表在做帳。 具體要做什麽,這個不太好說,要找個人系統的教妳的,不是三言兩語能說清的。

同壹個單位裏,統計和會計的工作量哪個強?

統計員的工作是綜合組織協調本單位統計工作,進行統計工作的上傳下達,制定統計工作制度,歸口管理本單位統計業務。準確、及時、全面、系統地報出上級規定的各種綜合統計報表、調查、整理、分析本單位統計資料,滿足各級部門對統計資訊的需要。

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方法,核算和監督壹個單位經濟活動的壹種經濟管理工作。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的計量單位,以憑證為主要的依據,借助於專門的技術方法,對壹定單位的資金運動進行全面、綜合、連續、系統的核算與監督,向有關方面提供會計資訊、參與經營管理、旨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壹種經濟管理活動。古義是集會議事。我國從周代就有了專設的會計官職,掌管賦稅收入、錢銀支出等財務工作,進行月計、歲會。亦即,每月零星盤算為“計”,壹年總盤算為“會”,兩者合在壹起即成“會計”。

兩種工作性質不同,所以也不能說哪個職位的工作量更強壹點。

房地產的區市統計和區域統計的區別?

區市是行政劃分,相當於縣。區域統計是地域劃分的,可以是壹個縣或兩個縣這樣。

統計和計量區別

多元統計 更多關註 資料之間的關系,計量有壹定的經濟理論基礎;

多元統計只是計量的壹部分內容,計量更多的是對引數分布情況的估計

請專業人士幫幫忙,關於統計和會計方面的

會計證就那3本就行,不過今年北京要試行無紙化考試,不知道其他地區。

關於您說的統計證,就看您大學學過不?有沒有基礎,從業資格和初級統計師所用教材是不壹樣的,所以考試難易也不同。當然初級會難寫,不過如果妳是工作所需,相信會用心,是不會有問題的,祝好運!

國際收支統計和外匯收支統計的區別

第壹條 為完善國際收支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為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壹切經濟交易以及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居民,是指:

(壹)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境內所有地區,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和保稅倉庫等。

第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規定的程式,負責組織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匯總並公布國際收支狀況和國際投資狀況;制定、修改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制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及報表。 *** 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

第六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采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資訊。

第八條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與非中國居民進行交易的,應當通過該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交易內容。

第九條中國境內提供登記結算、托管等服務的機構和自營或者代理客戶進行對外證券、期貨、期權等交易的交易商,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對外交易及相應的收支和分紅派息情況。

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第十壹條在中國境外開立賬戶的中國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通過境外賬戶與非中國居民發生的交易及賬戶余額。

第十二條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有直接投資的企業及其他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非金融機構,必須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和相應的利潤、股息、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國際收支情況進行抽樣調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權對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申報的內容進行檢查、核對,申報人及有關機構和個人應當提供檢查、核對所需的資料和便利。

第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當對申報者申報的具體資料嚴格保密,只將其用於國際收支統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際收支統計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申報者申報的具體資料。

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托管等服務的機構應當對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申報者申報的具體資料嚴格保密。

第十七條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國際收支統計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銀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記結算、托管等服務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