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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制定方法的特點是什麽?

(壹)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公布。這是壹個授權條款,也就是說,只有國務院財政部門才有責任根據管理會計的需要和《會計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制定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並予以公布。但不排除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中共同制定相關制度。修改後的《會計法》增加了“公布”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內容。主要考慮:壹是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是規範各單位會計行為和生成會計資料的必要依據,具有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覆蓋面廣的特點,各單位在辦理會計事務時必須及時了解和認真掌握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內容;二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及時公布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可以在專門或指定的報刊上刊登,廣泛宣傳,便於各單位知曉;第三,會計人員要註意從相關報刊上了解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情況和信息,不能再沿襲閱讀“紅頭文件”的傳統做法。他們不能認為沒有看到“紅頭文件”就不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會計人員也要對因知道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而造成的會計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二)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和系統,可制定執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但應按規定報批或備案。即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這壹規定體現了“國家實行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保證了會計制度的統壹和規範。“有特殊要求的行業”體現了三層含義;第壹,這個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特殊要求是其他行業所沒有的;二是行業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特殊要求的內容,在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中只是原則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第三,不是國務院所有業務部門都可以制定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來執行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