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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事業單位零余額賬戶歸還收款?

《財政部關於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務的補充通知》(財庫[2004]178號)第四條、第五條有具體規定:

1.辦理資金歸還業務,應填寫《財政授權支付更正(歸還)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作為銀行票證的附件提交給代理行。填寫通知時,應在“調整項目”和“業務類型”對應欄填寫“退回”,在原列項目和“調整項目”對應欄填寫原付款票附加信息代碼,在“日期”欄填寫原付款日期和辦理退回業務日期,在“金額”欄分別填寫原付款金額和待退回金額。收款人主動退款的,代理行應通知預算單位按規定填寫通知書。

2、因錯誤原因需要調整預算科目時,應單獨填寫“通知單”送交代理銀行。其中,調整項目和業務類型對應列填更正,原項目和信息代碼對應列填原付款票附加信息代碼,調整項目和信息代碼對應列填預算管理類型、支出類型、預算科目等調整後的八位代碼,日期列分別填原付款日期和辦理更正業務日期。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更多信息請參考實際情況。

回復時間:2021-11-09。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