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主體(會計主體,會計個人)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服務的對象或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中所占據的位置以及空間活動範圍的界定。在組織會計工作時,首先要明確向誰負責的問題,因為會計的各種要素,如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都是與特定的經濟主體即會計主體相關的,壹切會計工作都是站在特定會計主體的立場上進行的。如果主體不明確,資產和負債難以界定,收入和費用無法計量,在劃清經濟責任基礎上的各種會計方法的應用也無從談起。因此,會計必須將主體所有者和其他經濟實體的財務活動與主體本身的財務活動嚴格分開,會計的對象是主體本身的財務活動。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會計主體和經濟法人不是同壹個概念。作為法人,其經濟必須是獨立的,所以法人壹般應該是會計主體,但不是所有的會計主體都是法人。比如,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所有財產和債務在法律上應視為所有者個人財產的延伸,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在經營中的各種行為仍視為個人行為,企業的利益和行為與個人壹致,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既是經濟實體,又是會計主體,其財務活動在會計處理上應與所有者的財務活動完全分離。例如,企業在經營中取得的收入不應記為所有者的收入,也不應記為所有者支出的損失。只有按照規定的會計程序轉入所有者名下,才能算作其損益。
以會計主體為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在空間上有效界定了會計核算的範圍,有利於正確反映經濟主體所擁有的財產和債務,計算其營業收入或可能發生的損失,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
2.持續經營
如果說作為基本前提的會計主體是壹個空間定義,那麽持續經營就是壹個時間定義。以持續經營為基本前提,是指企業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面臨破產清算,而是持續經營。由於不會發生破產清算,企業擁有的資產在正常經營過程中會被消耗、出售或轉換,承擔的債務也會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得到清償,經營成果會不斷形成,因此會計的必要性不言而喻。這源於第壹個基本前提,也就是說,要組織會計工作,倫理學必須明確會計的主體,即解決會計為誰而會計的問題;其次,時間範圍必須明確,會計主體是持續經營的。否則,組織會計工作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
可持續經營對會計來說非常重要,它為正確確定財產估價和收入及計量提供了理論基礎。只有具備了這個前提,才能以歷史成本作為企業資產的計價依據,才能認為資產在未來的經營活動中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才能將固定資產的價值按照使用壽命的長短分期轉化為費用。對於壹個企業來說,如果持續經營的前提不復存在,那麽壹系列會計準則和會計方法也就相應地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此,作為壹個會計主體,持續經營必須是前提。
3.分階段核算
分階段核算的前提是由第二個基本前提衍生出來的,也可以說是持續經營的客觀條件。
企業的經營活動在時間上是連續的,但為了確定損益、編制財務報表和定期向使用者提供信息,會計人員必須將連續的經營過程分為若幹個時期。會計期間壹般按日歷時間分為年、季、月。會計期間的劃分是壹種人為的劃分。實際經濟活動周期可能與本期不壹致,部分經濟活動可能持續多個會計期間。但是,與企業有利益關系的單位或個人需要在壹個時期結束後隨時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可能等到所有的經營過程完成後才考察企業的經營成果。因此,會計期間的劃分作為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是由持續經營和及時提供信息的要求決定的。
會計期間的長短會影響損益的確定。壹般來說,會計期間越短,反映經濟活動的會計信息質量越不可靠。當然,會計期間的劃分不能太長,會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及時使用會計住所的滿意度。所以要適當劃分會計期間。
4.貨幣計量
用貨幣反映壹切經濟業務是會計的基本特征,因此也是會計的重要前提。選擇貨幣作為同壹尺度,以數量的形式反映會計主體的經營狀況和成果,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會計計量是會計核算的關鍵環節,是會計記錄和會計報告的前提,貨幣是會計講師的統壹計量。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能用本尺度計量的可以在會計上體現,不能用本尺度計量的不需要在會計上體現。
事實上,貨幣講師是以貨幣對經濟活動進行估值的,貨幣估值的習慣做法是以歷史成本估值。不言而喻,如果采用歷史成本,就必須假設貨幣本身的價值是穩定的或者變化的幅度不大,可以忽略不計。也就是說,貨幣計量的前提實際上包括了另壹個重要的前提,即貨幣穩定的前提。在幣值穩定的前提下,采用歷史成本原則對財產物資進行計價是壹種流行的選擇。我國會計也規定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在多種貨幣條件下,相關外幣要按壹定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以便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第十壹條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3-或有事項》的規定,確認符合將預計負債確認為負債條件的重組義務,並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的規定,追溯調整首次執行日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並就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條除下列項目外,在首次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合並不應進行追溯調整: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規定,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應當全額核銷原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調整留存收益。
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屬於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的,將第壹個執行日的商譽攤余價值作為確認成本,不予攤銷。
(2)對於首個執行日之前發生的企業合並,合並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調整合並成本的,在首個執行日預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按照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面價值。
(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在首個執行日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以計提減值準備後的金額確認,並調整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