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回購交易的會計如何處理?如何做會計分錄?
1,發貨時:
(1)借方:銀行存款和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其他應付款(差額)
(2)借:發出商品。
貸款:庫存商品
2.應計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3.回購貨物時:
(1)借方: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2)借:庫存商品
貸款:發出商品。
采購的庫存商品如何進行會計分錄?怎麽做賬?據說聰明的會計都會這麽做!
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應遵循哪些原則?
已售商品的售後回購,假設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企業在會計上不應將其確認為收入。它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企業在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時,應當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對於賣方來說,在售後回購交易的前提下,這個交易的性質就是融資。
因為回購價和銷售價的差價本質上是融資費用。支付的回購價款應等於償還的貸款,故賣方出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應作為回購價款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另外,在回購期內,融資費用平均攤銷,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的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壹次性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