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銷售貨物的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應收帳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銷售稅金是工業企業因發生銷售業務而在銷售環節繳納的、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支付的稅金。包括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產品稅按照產品的銷售收入和相應的產品稅率計算,增值稅按照產品銷售收入中相當於增值額的部分 (產品銷售收入扣除其中外購的原材料等項目價值後的余額) 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營業稅按照加工修理等工業性作業和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的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的稅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
產品(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是指應由銷售產品、提供工業性勞務等負擔的銷售稅金和教育費附加,包括營業費、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具體實行時分區域的差別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所在城市、縣城或鎮等不同的行政區域分別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這裏稱的“市”是指國務院批準市建制的城市,“市區”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含市郊)的區域範圍。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這裏所稱的“縣城、鎮”是指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縣城、縣轄鎮(區級鎮),縣城、縣轄鎮的範圍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區域範圍。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縣轄鎮的,稅率為1%。
(4)納稅人在外地發生繳納增鎮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按納稅發生地的適用稅率計征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征收率(註意不是稅率):根據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三稅”稅額的3%。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實際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三稅”稅額。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與應交稅金的區別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1、“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附加費、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這裏,所指的負擔的稅金是指銷售過程中企業應負擔的稅金(不包括增值稅)。銷售過程以外應負擔的稅金,根據不同的情況,計入管理費用、在建工程、存貨等科目。
2、“應交稅金”科目屬於負債類科目,核算企業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包括除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及其他不需要預計應交數的稅金以外的各種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