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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新政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加計抵減進項稅會計分錄

壹、關於增值稅新政加計抵減

 “加計抵減”是此次增值稅改革出臺的新政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二、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

 建議:為了方便核算建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科目名稱要體現是增值稅+加計抵減即可)明細科目

 1.為什麽單獨設置明細科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所以要對計抵減額進行單獨核算

 2.為什麽不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設置專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件規定,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不同情形不同加計抵減,也就是說加計抵減不參與“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計算,這壹點跟增值稅差額抵減不壹樣。

  三、會計處理

 (壹)按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時

 第壹種方法:參考進項稅額/差額的會計處理,“加計抵減” 相當於是多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會(2016)22號文件關於“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按照上述思路,按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等

 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

 e.g. 壹般納稅人(2019年度滿足加計抵減政策條件),2019年4月正常管理人員出差過程中取得航空客票行程單,行程單上註明票價5000元,燃油附加費0元,機場建設費200元,合計金額5200元,抵扣進項稅額5000÷(1+9%)×9%=412.84元註意:機場建設費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不考慮其他情況: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4745.8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12.84

 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41.28(412.84×10%)

 貸:銀行存款 5200

 第二種處理:按照政府補助核算

 1.《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壹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規定:

 “其他收益”行項目,反映計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補助等。該項目應根據“其他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營業外收入”行項目,反映企業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債務重組利得、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企業接受股東或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捐贈,經濟實質屬於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該項目應根據“營業外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總額法下與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以及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且應直接計入本科目的項目。(會計司2018年2月22日《關於政府補助準則有關問題的解讀》)

 3.按照上述思路,按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貸: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接上例

 借:管理費用—差旅費 4787.1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12.84

 貸:銀行存款 5200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41.28

 貸:其他收益/營業外收入 41.28

 備註個人意見:比較趨向第壹種會計處理,參考進項稅額/差額的會計處理

 (二)實際抵減應納稅額時: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3)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於零,只需計提即可,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4)實際抵減應納稅額時不能抵減簡易計稅的應納稅額,所以對應的科目“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三)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借:主營業務成本/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等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e.g. 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8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8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