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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偽稅控系統服務費從應交增值稅中扣除時如何進行會計分錄

1.

防偽稅控系統服務費沖減應交增值稅的會計分錄;

借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其他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

2.

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年和1年2月之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不包括2011年和1月之前已支付的技術維護費),可以從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中扣除。技術維護費按照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3.

納稅人在填報納稅申報表時,應填報可從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用,具體如下: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少”。當本次調減金額小於等於19欄“應納稅額”與21欄“簡易自行征收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次調減金額實際填列;當本次減稅金額大於或等於19欄“應納稅額”與21欄“簡易自行征收法計算應納稅額”之和時,應按本次減稅金額實際填列,並按19、21欄之和填列。當期減稅不足沖減的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沖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