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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保監發[2005]17號文件)還有效嗎?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通知(財稅[2065 438+00]15號)

8.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該執行什麽會計準則?

答: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並披露相關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辦法》(財稅[2005]17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會計處理規定》(財稅[2009]15號)及其他有關保險合同的規定進行核算。

本解釋發布前,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業務未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但追溯調整不可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