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首先通過會計法規對會計電算化進行管理,特別是在《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中,對單位的會計電算化做出了具體的規範。其中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6月365438+10月31、1999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
2.基本會計準則
財政部6月7日發布的1996、17《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有多項條款專門規範會計電算化。
3.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財政部21,1,998年8月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的紙質會計檔案。具備利用磁帶、磁盤、光盤、縮微膠片等磁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統壹規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二、關於會計電算化的專門法律法規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政部先後制定發布了《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軟件基本功能規範》、《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等壹系列與會計電算化相關的專門制度,對會計軟件的使用、軟件生成的會計資料、使用電子計算機代替手工記賬、電算化會計檔案的保管等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