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破產程序中不難看出,企業的破產過程主要包括和解整頓和破產清算兩個階段,涉及三個主要利益相關者:債務人(即和解整頓企業或破產清算企業,下同)、債權人(體現為債權人會議)和清算人(體現為企業破產清算組)。在和解整頓期間,債務人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照常進行資金周轉和周轉,定期編制會計報表。其次,在破產清算開始時,清算人接管破產企業後,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就正在進行的產品的再加工和壹些合同的繼續履行做出積極決定,這有利於債權人。其依據是產品再加工或履行合同的凈收入必須大於直接銷售產品的收入或因終止合同而支付給合同另壹方的補償。在產品的再加工和合同的履行中,自然要用貨幣資金在產品中購買原材料、支付工資和形成成品,從而形成資本形式之間的轉化。第三,產品繼續加工,合同繼續履行後,清算人要變現財產,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實現實物向貨幣的轉化。顯然,破產清算期間的資本運動是客觀存在的,但這裏的資本運動不能形成資本周轉,而是具有簡單性、壹次性和終結性的特點。破產企業這種獨特的資本運動構成了破產會計管理的研究對象。加速破產資本運動,使債權人債務比例最大化,從而形成其獨特的會計目標,是破產會計管理的重要任務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