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趙輝諾爾律師事務所法蘭克福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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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8日,吉利與福特宣布就吉利收購沃爾沃汽車全部股份簽署收購協議。就這樣,中國汽車廠商第壹次收購了歐美大型知名汽車廠。
2009年,中國汽車銷量達到1360萬輛,首次成為全球最大的汽車市場。然而,中國的汽車市場仍然由德國、美國、日本、法國和韓國的品牌主導。吉利、華晨、奇瑞等國產車在本土市場除了成本沒有優勢。因此,本土汽車制造商多次試圖通過收購來收購歐美汽車制造商,以實現汽車制造技術的突破,包括SAIC和南汽收購英國羅孚(最終只收購了車型設計)和BAIC收購德國歐寶,但都沒有完成對汽車制造商的整體收購。作為中國排名第10的汽車市場,吉利能拿下沃爾沃這個擁有近90年歷史的高端品牌,真的很不容易。通過此次並購,中國本土汽車廠商首次有機會直接接觸到世界頂尖的整車制造技術。所以,中國並購歐洲汽車廠商,對中國汽車工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比吉利並購項目本身意義更大。
M&A是壹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壹個項目需要幾年時間是正常的。從2009年6月5438+10月底,福特宣布吉利為優先競購方,到2006年3月5438+00,雙方宣布以18億美元成交,短短5個月完成了中國汽車企業最大海外並購的核心工作,效率非常高。吉利汽車聘請的外部M&A團隊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可以想象,如果沒有這個團隊的專業知識、經驗和素養,是不可能在這麽短的時間內看到這麽大壹筆M&A交易的成果的。
據媒體報道,吉利在收購沃爾沃的過程中聘請了壹個顧問團隊,包括羅特希爾德投資銀行、德勤財務顧問、富爾德律師事務所、中國文海律師事務所、瑞典塞德奎斯特律師事務所和博蘭思維集團。我們來分析壹下各個咨詢團隊在整個並購過程中的作用。
壹、並購中的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是M&A的核心團隊,在整個M&A起著戰略、分析和組織的作用..
壹般來說,小規模的並購往往由M&A的顧問來代替,但大規模的並購必須由投資銀行來主導。投資銀行應與收購方壹起從戰略角度考慮M&A本身,分析市場形勢、M&A的目的、M&A產生的協同效應等。更重要的是,投資銀行應該從壹開始就以第壹外部顧問的身份介入M&A項目,從各個方面為委托方降低M&A的成本,貫徹委托方的中心思想。在這個任務下,對投行的要求比較高。既要有財務知識幫助客戶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又要能夠了解市場,判斷並購的效果和市場反應,同時還要組織整個並購過程的所有細節,包括選擇法律顧問、財務顧問、稅務顧問等等。
中國企業早期海外並購往往因為規模小、經驗不足而缺乏投行的幫助,這也是早期海外並購失敗的主要原因。如果沒有投資銀行的幫助,收購方往往無法對目標企業和產品市場做出足夠的分析和客觀的判斷,缺乏確定目標企業價值的經驗和能力,難以為並購後的未來制定長期科學的目標,導致並購最終失敗。近年來,隨著海外並購的增加和M&A項目規模的擴大,越來越多的M&A項目聘請了國內或國外投資銀行作為總顧問。他們的參與對中國企業海外並購的整體水平和質量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在國內外投資銀行的比較中,中國的投資銀行與英美德相比,相對年輕,經驗不足。而華泰證券、國泰證券、建銀國際等投行開始嶄露頭角,躋身中企大型跨國M&A項目。
在現代大規模跨國並購中,投資銀行的主要任務如下:
1.確定M&A戰略。企業並購總有壹定的動機和目的,有的是為了拓展銷售渠道,有的是為了獲取技術,有的是為了消滅壹個競爭對手。之後的目標企業的尋找、收購合同的談判、並購完成後的整合都要圍繞這個目標和戰略來進行。
2.幫助委托方尋找目標企業。並不是每個想要海外收購的企業都有明確的目標。投行往往接受企業的委托,根據要求掃描市場,確定哪些企業客觀上符合委托企業的要求,可以作為下壹步的聯系對象(確定所謂的“長名單”)。
3.與潛在企業聯系和談判。在初步確定相關企業後,投行會通過進壹步的分析和接觸,找出哪些企業有意向出售,哪些不適合委托人,並在進壹步調查後確定所謂的“入圍名單”。之後,在投資銀行的領導下,我們會與幾家(通常是2-3家)最有可能最終確定的目標企業進行談判。
4.為企業並購安排融資。中資企業早期的M&A通常是用自有資金進行的,因為標的小。隨著M&A項目規模和標的金額的增加,企業不可能全部使用自有資金,需要投資銀行通過各種可能的方式為企業安排融資,包括銀行貸款、聯合戰略投資者或財務投資者、發行債券、增發股票等。像吉利的收購,交易額是吉利2009年凈利潤的近10倍,而沃爾沃本身負債累累,沒有投行做各種融資安排,很難完成交易。
當然,如果投行是給賣方做顧問,那它的側重點就完全不壹樣了。
二。法律顧問
律師在跨國並購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現代跨國M&A交易中,律師不再是法律文件的技術處理者,更多的是M&A交易中的法律項目經理。
當交易雙方第壹次接觸並協商交易備忘錄或意向書時,需要律師介入。通常人們認為備忘錄和意向書沒有法律約束力,沒有法律風險,沒必要花錢請律師。然而,在國外的M&A交易中,雖然備忘錄和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交易順利進行,備忘錄和意向書中確定的根本原則是不能隨意修改和改變的。比如壹些跨境M&A,通常會在最前面的備忘錄和意向書中討論壹些後期的難點問題,比如定價,壹些債務,債權的處理,員工的問題,政府審批等等。這樣做可以提前解決壹些敏感問題,避免這些問題造成的時間延遲。這些問題壹旦確定,如果不出意外,在並購的後期工作中就很難改變。如果壹方認為備忘錄和意向書沒有約束力,可以隨時修改條款,會被對方認為不專業,缺乏起碼的誠信,導致整個交易流產。因此,雖然備忘錄和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如果交易是善意完成的,我們必須遵守相應的承諾。在這個階段,律師應該能夠從項目管理的角度為客戶提供相應的建議,通過相應的安排引導客戶順利進行交易。特別是,律師需要能夠與投資銀行壹起評估交易結構和融資計劃。如果壹個融資安排遇到法律障礙,會影響整個交易的完成。因此,律師早期介入交易,把握交易方向,具有重要意義。
在M&A交易的初始階段,律師負責對目標企業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或審慎調查。調查是通過查閱目標企業成立以來的所有法律文件,發現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法律盡職調查的範圍很廣,包括對公司設立的調查、對所有權的調查、公司的組織架構、章程、勞動合同、租賃合同、不動產登記、保險合同、供應商合同、原材料采購合同、代理合同、知識產權協議、知識產權登記、訴訟狀況等等。律師作為項目經理,應該能夠組織上述所有法律文件的審理。當目標企業在不同國家有分公司或子公司時(如沃爾沃的企業位於瑞典、比利時、馬來西亞等。,而且還涉及到中國法律下的審批),律師對企業在各個法域的法律文件進行管理和審核,以及與各個國家的律師進行協調是非常重要的。通過審查所有這些文件並詢問相關管理人員,收購方可以充分了解目標企業的法律地位。壹旦發現任何法律風險,收購方往往會要求賣方及時處理,或者將相關條件作為支付的前提條件,以保證收購方在成為公司新股東時不會被這些法律風險所困擾。
盡職調查後,律師成為股權轉讓合同的主要談判者。在明確收購方意圖後,根據盡職調查結論,律師會對股權轉讓合同中的風險進行相應安排,同時,律師會配合或代表收購方與賣方進行談判。直到談判後的股權交割,價款的支付,以及談判後需要處理的法律問題,如法院登記、相關公證等等。大型M&A交易不可避免地要經過反壟斷申請、國家安全審查等程序,也需要律師來完成。
律師的總體任務是向收購方指出收購的法律風險,但律師不能成為最終完成收購的障礙。所以M&A的法律顧問要有風險意識,要讓客戶意識到風險的存在,但不能因為風險的存在而破壞交易的完成。
三。財務和稅務顧問
財稅顧問的作用是協助投資銀行對目標企業進行價值評估,同時對目標企業進行財稅盡職調查。
國內企業間並購往往采用凈資產價值法來確定目標企業的價值。按照這種方法確定的企業價值往往是企業資產的價值,而沒有考慮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經營能力。歐美企業的並購多采用息稅前利潤法。這種方法看重的不是目標企業有多少資產,而是它有多少創造價值的能力。因為收購企業首先是投資,收購方希望的是未來的回報。息稅前利潤法是以企業過去創造利潤的能力為基礎,通過對未來發展和市場前景的規劃來確定企業的價值。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其評估方法更為合理。當然,評估方法並不僅限於上面提到的兩種,還會用到其他幾種方法,如周轉率法、現金流量法等。具體哪種方式更符合買方需求,將通過財務顧問、投行、收購方的研究來確定。
除了價值評估,財務稅務顧問還要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的財務盡職調查和稅務盡職調查。這部分工作主要包括調查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經營計劃分析、財務狀況和風險、資產和投資狀況、產品、市場和客戶、生產和員工等。此外,還需要調查目標企業需要繳納哪些稅,過去幾年是否按規定繳納,是否與主管稅務機關存在納稅爭議等等。如果發現目標企業存在稅務風險,應在股權收購合同中做出相應安排。
四。公共關系公司
在大型跨國M&A項目中,除了買賣雙方的利益,公司股權的變動還會涉及到工會、員工、銀行和政府機構的利益。當大型企業超過壹定數量時,地方法律往往賦予工會相當大的話語權,解雇員工、改變經營策略往往會遭到工會的抵制。為了保障雇員的利益,工會將盡力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並購往往伴隨著整合,壹些工廠會被關閉,壹些生產會被壓縮,目標企業的員工(全部或部分)會成為並購後的第壹批受害者。政府部門為了滿足選舉和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往往會壓迫雙方做出有利於維持當地就業的承諾。有鑒於此,大規模的跨國並購需要專業的公關公司在所有這些層面和公共媒體上進行充分及時的溝通,以保證並購的順利進行。溝通不充分往往會給買賣雙方造成很大的社會壓力,最終影響雙方的決策。
公關公司會和媒體溝通,為收購方準備相應的宣傳資料和口徑,避免第三方的負面影響。例如,大多數歐洲媒體和政府對在華企業的M&A行為持懷疑態度,認為在華企業的M&A會導致目標企業倒閉、技術流失和員工失業。公關公司可以宣傳收購者的真實意圖,消除各界疑慮,確保M&A談判有壹個穩定的環境。當然,在吉利收購沃爾沃的過程中,吉利自己也希望提高沃爾沃汽車在中國的銷量,同時保留瑞典和比利時的生產基地,不減少當地員工。這些都是可以安撫當地員工和政府的措施,公關公司的工作難度相對較小。
總之,中國企業進行海外並購的路還很長,還有很多經驗和教訓需要吸取。吉利收購沃爾沃證明中國企業正在適應國際通行的遊戲規則,這對於確保收購最終成功非常重要。然而,我們應該認識到,M&A本身並不是目的,M&A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協同作用。吉利進行了壹次漂亮的並購程序,但合並能否最終成功,還要看幾年後全體吉利人和沃爾沃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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