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金是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或其他經濟組織等撥付給非獨立核算的內部單位或工作人員備作差旅費、零星采購、零星開支等用的款項。
預算單位為辦理日常零星開支,需要保持壹定數量的庫存備用金,壹般不超過3~5天零星支付所需現金。各預算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業務量、規模大小及零星開支情況提出備用金額度申請,支付中心依據預算單位的申請及具體業務情況審定備用金額度,並簽訂備用金管理責任書。
備用金主要用於小額零星報銷費用支出,其使用範圍為:除工資統發項目外的國家規定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其他確需支付現金的支出等。
備用金借支管理
(1)企業各部門應填制“備用金借款單”。
(2)各部門零星備用金,壹般不得超過規定數額,若有特殊需要應由企業部門經理核準。
(3)各部門零星備用金借支應將取得的正式發票定期送到財務部門備用金管理人員(出納人員)手中,沖轉借支款或補充備用金。
備用金保管
(1)備用金收支應設置“備用金”賬戶,並編制“收、支日報表”送經理。
(2)備用金定期根據取得的發票編制備用金支出壹覽表,及時反映備用金支出情況。
(3)備用金賬戶應做到逐月結清。
(4)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各種與備用金相關的各種票據。
備用金的管理不論采用何種辦法,都應嚴格備用金的預借、使用和報銷的手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