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於提供兼職服務的人來說,兼職收入可以說是工資薪金或者勞務報酬。兩者的區別主要取決於勞動者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的性質。如果是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屬於工資薪金,如果是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報酬。另外,現在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屬於綜合所得。無論包含哪壹個,最終結果都是壹樣的。勞務報酬是指個人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設計、裝飾、安裝、繪圖、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同行評議、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服務和其他勞務。勞務報酬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報酬收入;版稅收入;營業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所得;意外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