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622號將”營業稅金及附加”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經調整後,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企業計提時,做如下分錄,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稅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