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宜昌市稅務局稽查局查處壹起企業未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案件。涉案企業通過在賬目之中做手腳,提供虛假補充協議等方式,試圖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檢查人員緊盯企業借款項目,點面結合多方查證,最終鎖定了企業未代扣代繳稅款的違法事實,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補繳稅款392.56萬元,罰款196.28萬元的處理決定。
蹊蹺的資金往來憑證
不久前,宜昌市稅務局稽查局按照“雙隨機,壹公開”工作要求,開展市級重點稅源涉稅檢查,宜昌H置業有限公司被列為檢查對象。
檢查人員了解到,H公司成立於2010年12月,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為壹般納稅人。2015年~2017年企業年均預售收入7276萬元,3年年均納稅額超過1500萬元。主要從事以商業住宅為主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等業務。
查前,檢查人員通過征管信息系統查詢了近幾年H公司的涉稅信息和財務信息。發現該企業近三年***征地10.78萬平方米,主要開發了“中央街區”房產項目。因為是舊城改造項目,建設進展緩慢。檢查人員了解到,H公司的“中央街區”項目截至檢查人員核查之時,可售房產只銷售了壹半,項目尚未全部竣工。根據該企業前期征地較多,拆遷補償金額較大的情況,檢查人員決定重點對該企業預售收入核算情況,以及征地和拆遷補償涉及的土地使用稅、契稅等繳納情況實施核查。
此外,檢查人員發現,檢查期內企業資產負債表信息顯示,“其他應付款”科目數額逐年增長,三年增幅近30%。壹般情況下,隨著項目陸續完成,進入預售階段,企業其他應付款項應逐步下降,但企業卻不降反升,檢查人員覺得異於常態,也應進壹步核查。
檢查人員進戶後,調取了H公司2015年~2017年電子賬目,並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記賬憑證,以及“中央街區”項目的立項、開工等證明資料和文件。
檢查人員對企業賬目與納稅信息資料進行了仔細核查。發現企業征地和拆遷補償涉及的土地使用稅、契稅等均已按時繳納; 記入 “預收賬款”的預售收入也已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稅款。
在核查企業“其他應付款”科目時檢查人員發現,H公司檢查期內資金進出頻繁,且數額較大。對於“其他應付款”科目金額連年持續增長的情況,企業人員稱因為項目太大,在房產建設的同時,後期征地等工作仍在進行,因此企業仍在不斷融資所導致。
在此過程中,2015年2月的壹張憑證引起了檢查人員的註意,憑證上記載H公司收到羅某1500萬元的往來款。之後檢查人員發現2015年5月有羅某6張類似憑證,單筆最高金額5800萬元,合計6420萬元,這壹情況引起了檢查人員註意。
對此,企業財務負責人張某稱,H公司開發“中央街區”項目,連年征地,但銀行貸款無法到位。羅某與公司董事長是夫妻關系,融資能力較強,因此公司需要資金周轉時,常向企業提供借款,這些往來賬是羅某向企業借款的業務。檢查人員 隨即 要求查看借款合同。張某稱是臨時借款,且借款人與公司關系特殊,當時是否簽訂書面合同,需到檔案保管員處查閱,但相關人員正在休產假,暫時不能提供詳細資料。
檢查人員隨後再次檢閱往來科目,發現不止羅某,往來款項業務中還有鄧某、江某、劉某等6人有類似資金的往來情況。企業人員稱往來款項目中此6人的業務也為該企業借款。經統計,此7人涉及借款金額***1.96億元。
檢查人員認為這些業務的實際情況需要進壹步核查,於是向H公司下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業務借款合同等資料。幾天後,張某提供了部分借款合同,稱費了很大周折只找到了這些合同,其余之前公司搬家可能遺失了。
檢查人員查閱H公司與鄧某等人簽訂的這些借款合同發現,這些合同均寫明:“借款只用於‘中央街區’項目開發;借款期限為1年,借款利息為年利率10%,按月計息,利息按年支付;到期後如未歸還,自動延期,延期後的利息據實計算。”
檢查人員於是將檢查年度H公司與上述7人的往來賬目與合同明細賬情況逐壹核查。經核實,H公司向7人借款業務中,有1.73億元無合同對應,三個年度內企業累計歸還的資金金額超過借款近2000萬元。其中,羅某收取1500萬元,其他6人收取400多萬元。根據掌握的資料證據,檢查人員判斷,這些多出來的款項應為該企業向個人支付的借款利息。但在向張某詢問相關情況時,張某卻稱時間長了記不清楚,需要核實壹下再回復。
“不付利息”的借款業務
檢查人員對檢查年度內企業向借款人多支出的近2000萬元款項的繳稅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該企業並未就這些支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檢查人員隨即通知企業人員,如企業不能說明向借款人多支付的資金的性質,那麽按照商業慣例和相關法規規定,企業應依法就這些支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收到通知信息後不久,張某找到檢查人員稱,公司借款期初確實準備付息,借款合同中也有支付利息條款,公司按期計提了利息並在往來款裏支付了利息。但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售價和成交量下滑,並且公司同時承建了舊城改造工程,拆遷難度大、時間長,導致開發項目受阻,經營困難。因此經與借款人協商,雙方壹致同意不再支付利息,只償還借款人本金,對以前年度已經支付的利息,後續抵作本金償還,這些借款沒有支付利息,企業因此沒有代扣代繳個稅。隨後張某還拿出了2018年1月15日,記錄有上述信息的企業董事會會議紀要。
對此, 檢查人員認為,企業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賬務處理信息均顯示企業支付過利息,而不是償還本金,僅憑壹份會議紀要,無法證實張某所稱的情況屬實。
對此,張某解釋稱,企業與借款人後來就不付息壹事簽訂了補充協議,財務部門已在2018年2月對賬目進行了調整,對往來賬目信息進行了更正,但檢查人員調閱的是2015年~2017年度賬簿,所以沒有看到2018年已經調整後的電子賬目信息。張某隨即向檢查人員出示了7份《補充協議》復印件和相關調賬憑證。
非“關聯”調查打開突破口
為了核實企業提供情況是否屬實,檢查人員決定對第三方借款人實施核查,以確認企業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從中尋找線索和突破口。檢查人員仔細分析了7名借款人員的身份等情況後,發現7名借款人中有6人均與H公司有關聯關系,不是股東和高管,就是董事會成員家屬。7人中唯有劉某與H公司沒有任何關聯關系。核查信息顯示,劉某曾兩次借款給H公司,分別是200萬元和20萬元,H公司***支付劉某274.85萬元。
檢查人員隨即約談了劉某。談話之初,劉某向檢查人員表示H公司所說利息抵本金和補充協議均屬實。但當檢查人員向其出示了H公司賬目信息,並詢問劉某H公司多支付給其54.85萬元的情況時,劉某開始無法作答。
見此情景,檢查人員對劉某作了稅法宣傳,向其表示,逃避繳納稅款,不配合稅務機關調查,不僅會影響信用和信譽,如果情節嚴重還將會承擔法律責任。經過檢查人員耐心工作,劉某最終道出了實情。
劉某稱,H公司之前並沒有與他們這些借款人簽訂補充協議,也沒有利息抵作本金償還這件事,補充協議是最近才臨時制作簽訂的。
從劉某處取得補充協議的真實情況後,檢查人員決定通過電子賬目查證的方式,核實企業所稱2018年2月調賬壹事的真偽。在技術人員的支持下,檢查人員對H公司財務軟件進行了檢查。檢查人員發現,企業財務軟件操作日誌顯示,企業電子賬目調整時間為檢查人員進戶檢查之後,***調賬36筆,而並非企業會計張某所稱2018年2月。檢查結果證明,張某提供情況並不屬實。
檢查人員隨即擴大了檢查範圍,依法對企業財務部門的所有電腦進行了核查。在此過程中,發現財務負責人電腦中有壹個加密的隱藏文件,經過破解,發現這個文件正是H公司向個人借款和付息的所有記錄。
證據鏈完整後,檢查人員再次約談了H公司有關負責人,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證據,企業人員無法自圓其說,最終承認了近2000萬元的借款利息沒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違法事實。稅務機關依法對H公司作出補繳392.56萬元個人所得稅,罰款 196.28萬元的處理決定。
明稅觀察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因此,該公司未代扣代繳利息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僅對該公司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而且還會責成該公司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本文案例來源於中國稅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