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說A打算合並B公司,總***收購B公司90%股權,總金額9000萬元。分2次交易,第1次,支付8000萬,取得B公司50%股權;第2次支付1000萬取得余下40%股權。
這個交易就屬於“壹攬子”交易。因為這2次交易是存在前後必然聯系的,是不可分的。如果單獨區分,8000萬只得到50%股權,A公司肯定不幹。而如果花1000萬取得B公司40%股權,B公司肯定也不同意。之所以能夠在第2次以1000萬元取得40%股權是因為有之前的第1次交易。
能大概理解了麽?
如果說這2次交易都是按照公允來正常交易,就不屬於壹攬子。當然我這只是簡單的例子,便於理解,實際工作中,要復雜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