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工業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要求,對外提供統壹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減少或合並部分會計科目。
這壹制度統壹規定了會計科目的數量,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隨意改變或破壞重組。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白數字,以便增加會計科目。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制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制會計科目編號,不得填制會計科目名稱。
(四)企業報送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所需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制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稅務機關、銀行賬戶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度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6日內上報;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5日內報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以下“元”以“分”為單位。
對外上報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號,加蓋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報表的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年月和送達日期,並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理總會計師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的壹半以上,或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實質控制的,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並,但其會計報表應合並報送。
(5)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必要時財政部將進行修訂。
(6)本制度自1993年7月起執行。